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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思考
作者: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明义   发布时间:2003-07-18 16: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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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上合国法,下得民心。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意义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从根本上讲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法院要正确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力,必须有广大人民的制约力量和后盾力量做保证,这种力量就是人大监督。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重要的一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保护、服务、调节”的重要职能,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的重大职责,是人民群众各项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就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保证司法公正。当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少数审判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导致案件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纠正失误,挽回影响,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保证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行政机关和个别领导人干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出现这种情况,仅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而通过人大监督的方式,可以帮助法院排除干扰,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义务。

    (四)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改善物质条件。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必须保证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物质条件,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否则就会影响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人大利用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就可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地增加财政预算,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忧。

     二、人民法院接受地方人大监督的依据

    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    

    (一)从政体上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

    (二)从性质上看,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是主人对公仆的监督,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这一宪法根本原则,它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

    (三)从法律上看,《宪法》第3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04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行政机关显然不包括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人民法院工作。

    三、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实施监督的职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有以下监督职权。

    (一)一般监督权。地方人大有权听取、审查人民法院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组织人员视察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人民法院某些专项工作进行检查。

    (二)质询权。地方人大认为人民法院办理的具体案件存在着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询,在质询中应引用有关法律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违背了哪些法律规定,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使人民法院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三)任免权和撤销权。依法选举和任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四)特定问题调查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某些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五)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人民群众认为人民法院的干警存在违法违纪、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控告、申诉,由地方人大责令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

    四、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一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讲成绩不夸大其词,谈问题不遮不掩,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待,虚心听取,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期间,应派出干部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整理,印发各部门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对一定时期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应注意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的放矢地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二)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一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为了便于全程跟踪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落实情况,人民法院应实行严格登记制度,对人大交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由立案庭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来信机关、来信人、反映的内容、来信时间、查处等详细情况,使之一目了然。二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要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成立督办领导小组和人大代表联络室,常设机构与院监察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督办每一起信访案件,直接对院长负责,逐件报告处理结果。三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查处制度。查处案件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对于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都应组成专门小组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查证不属实的,给人大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进行反馈,以保证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一是接受人大评议。基层人民法院在积极接受人大评议法院工作的同时,也应要求所属的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二是接受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某一时期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针对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人民法院要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

    (四)认真负责地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始终注意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注意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向本级人大如实报告,重大案件一件一报。

    (五)扎实开展执法“两制”工作。实行执法“两制”是人大常委会规范司法活动,推进依法治理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人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人民法院要将实行“两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与审判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工作中通过充实完善“两制”的内容,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健全审判运行机制、竞争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目标责任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和内外监督,加大错案责任追究力度,真正做到在深入上想办法,在落实上下功夫,在追究上动真格,使人民法院执法“两制”工作开展的更全面、更深入、更扎实、更加富有成效。

    (六)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级人大要进行详细、认真地审查,符合规定的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忧,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那些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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