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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推脱责任先告状 恶意诉讼被驳回
作者:李艳利 冷松   发布时间:2003-07-25 16: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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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之子由于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刘某为推脱自己的责任,与乘客串通,谎称系他人违章,并先行提起诉讼,妄图达到使他人赔偿自己车辆及经济损失的目的。近日,济源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责令赔偿他人车辆及经济损失1434元。

    2003年2月22日晚,刘某之子驾驶刘某的豫U—05907号面包车由南向北行至济源市济水大街与南街交叉口时,强行闯红灯左转弯,与沿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田某驾驶杨某的豫U—07626号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刘某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伙同乘车人员卫某等,编造谎言证明车辆当时正沿东西方向行驶,导致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系任何一方违章造成。3月15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杨某共同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其鉴定费、清拖费、停车费、车辆定损费等共计4853元。二被告辩称,其没有违章行为,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并提供乘车人员做证,与此同时,二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赔偿车辆及经济损失1434元。

    法院在调取交通事故卷宗后发现,在交通事故卷宗中,经询问现场目击证人汤某、李某,可以证实当时刘某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向西左转弯,车速很快,与田某驾驶车辆相撞。在交警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中亦可看出,刘某车辆倒地后,左转向灯仍亮着。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和事故处理部门询问的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现场照片,审理认为,田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违章行为,不应负事故责任;刘某之子在本次事故中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河南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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