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青少年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作者:黄婷婷   发布时间:2003-07-29 19:28:27

AD IN PAGE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有必要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作更为深入的了解,为此,笔者分析了重庆市某区今年1至6月批捕案件受理情况,以期从中探询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规律及特殊性。

    有关数据资料显示,该区检察院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08件144人,依法批准逮捕100件134人,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批捕受案数为33件55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1和批捕人数的41,而未成年人的批捕受案数就达到了13起24人,重大案件3 起5人,涉嫌罪名包括强奸、抢劫、盗窃、破坏交通设施等。与去年同期相比较,青少年刑事犯罪发案数虽然有所下降(-0.4),却呈现出团伙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犯罪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尤其以下述三个典型案例颇具代表性:

    案例一、令人发指的强奸案

    2003年1月23日下午5时,被害人李劭(女,12岁)被犯罪嫌疑人李霜(女,14岁)等人控制,并将其带到黄煌(男,17岁)家中要求其“飞家”(不回家),否则将打她。

    2003年1月25日晚11时,犯罪嫌疑人张浩(男,17岁)对李劭实施强奸,并与任平(男,14岁)、李霜等人一起先后采用灌酒、殴打、用烟头烫等方法对李劭进行人身摧残,此后,李霜、陈盼(女,12岁)又将李劭的手脚按住,由任波再次对李劭进行强奸。李霜、陈盼还用晾衣棍对李劭阴部进行刺戳,并和任平一起用笔在李劭身上画、写流氓图画和语言。

    2003年1月26日上午10时,被害人李劭才被获准回家。

    案例二、贪欲引发的血案

    2003年4月23日晚上22时许,实惠超市老板况老太在家被人连刺十余刀后倒在了血泊中。破案后,所有的人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凶手竟然是两个小孩,一个15岁,一个才12岁。

    原来,陈强(15岁)曾经在况老太的超市打过工,由于年龄太小而被辞退,回到綦江老家后,陈强告诉文文(12岁)自己在重庆打工的地方很有钱,两个被贪欲蒙蔽了纯洁心灵的孩子便携带一把长24CM的水果刀来到重庆,制造了这起血案。

    案例三、七元钱的抢劫案

    罗东(15岁)、杨杨(15岁)、况涛(17岁)、姚欣(17岁)和陈可(14岁,取保候审,并案处理)于今年5月3日中午13:30分在一电子游戏室将正在打游戏的某中学学生廖平带至重庆市肉联厂大门内侧的一空房内,采用拳打脚踢和用电线勒脖子等暴力手段抢走廖平现金2元。

    5月6日中午13:20,罗东、杨杨、况涛和姚欣又从同一地点将中学生马强带至重庆市肉联厂专营铁路搬道房旁边,对马强拳打脚踢,抢走现金5元。

    7元钱可能并不多,而带给这五个少年的,却是让他们难忘终身的惨痛教训。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前青少年犯罪所具有一定的特点:

    第一、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较重。

    前述三案中,作案人均长期结伙玩耍无心向学的,他们之间互相“拜把子”,经常“飞家”逃课、抽烟喝酒打架斗殴是家常便饭,几乎都沉迷于网络游戏和黄色网站之中。由于受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几乎都在早恋,对感情似懂非懂的他们还喜欢玩“一夜情”,一味追求刺激,置道德和纪律于不顾,家庭和学校对他们并没有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前述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就曾是嫌疑人张浩的“女朋友”,不想却被张及张朋友轮奸。张浩自己也这样交待:“我对李劭根本没有什么感情可言,只是找找刺激玩玩而已,我就是想和她发生一夜情后就不要她了。”正因为张浩抱着这样的念头,所以在自己强奸被害人后对任平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去教授任如何完成强奸行为。

    第二、以侵财性犯罪为主。

    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的“潇洒”消费的影响,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畸形的物质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满足欲望时,往往通过盗窃、抢劫等来获取。

    该区检察院今年上半年经办的13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92属于侵财性犯罪。如果不是受贪欲的左右, 陈强和文文不会从綦江到重庆来实施抢劫并最终酿成惨剧,如果不是为了满足打游戏的需求,罗东、杨杨、况涛和姚欣等人也不会对自己的同龄人如此残忍地“下暴”。

    第三、团伙性犯罪居多。

    青少年犯罪行为人需要通过结伙,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地共同作案。

    前述三起典型案例均属于团伙性犯罪,在前述强奸案和抢劫案中,由于同伙之间的壮胆和帮助,才促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任平自己在看守所里也交待:“本来我只是想和李霜她们一起打打李劭出出气的,但是看见张浩和李劭发生关系后,加之李霜她们的怂恿和帮助,我也就强行和李劭发生了关系。”

    第四、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

    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在前述的13起案件中,还有近10 个犯罪嫌疑人因为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中最小的才满12岁。

    在前述陈强抢劫案中,从抢劫前在綦江的商量买凶器到在超市对面蹲了七个小时等待最佳作案时间到冒充被害人的熟人骗开房门,其犯罪行为的老练和残忍以至于连刑警勘察现场时都以为是复仇杀人,根本无法和两个身高不足1米5的孩子联系在一起。

    第五、节假日犯罪率较高。

    由于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尚属在校学生,平时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他们还是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因此,他们平日在学校有什么恩恩怨怨便都积蓄在周末或节假日释放,节假日也成为他们纠结在一起寻欢作乐的大好时机。

    如前述强奸案的发案时间便刚好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所在的学校刚刚进行完期末考试准备放寒假的时候,如果不是在这样特定的时间段,被害人人身自由被控制如此长的时间内,必然会被学校和家庭所察觉。

    而在罗东抢劫案中,正是因为 “五一”长假期间许多在游戏室打游戏的孩子身上有较多的零用钱,他们才会沦为罗东之流抢劫的目标。

    对假期内学生加强管理和引导应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内容。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尚稚气未脱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呢?通过对个案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我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家庭原因。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中,我们发现约80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单亲家庭,父母的离异和管束不严使他们有了更多的自由。

    如前述强奸案中,任平和李霜就来自离异家庭,且李霜的父亲还在看守所服刑;陈强抢劫案中,两个孩子都是来自离异家庭,母亲都去广东打工了,他们离学后长期在外结伙玩耍,几天不回家也没有人管;罗东抢劫案中,几个孩子的家里对他们的学业完全失望后便对他们不闻不问,也不给他们零花钱,完全无视他们的存在,因而导致他们结伙抢劫他人以满足自己的需求。

    婚姻关系是家庭得以存在和维系的基础,婚姻关系一旦破裂,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带给子女的是心理上的创伤和家庭教育的缺陷。相当多的单亲子女因此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悲观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学校原因。在一些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传统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不能抵挡消极因素的影响,应试教育的后遗症仍然存在,学校教育一味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思想状态掌握不够,无法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发生。

    在前述强奸案中,几乎当时在现场的10余名学生均为同一所学校的学生,据他们所言,学校内早恋成风,且经常有校外人员参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打群架、“下暴”等现象屡屡出现,而校方未能对此加以足够重视。任平说:“其实我也不是不想好好学习,我也明白不好好学习今后会吃苦的道理。但是,在老师眼里,根本就没有我们这些成绩差的学生,即使我们和成绩好的学生犯同样的错误,老师对我们的态度也有很大差别。”正是因为学校对他们的不公平待遇,才导致所谓的“差生”们形成对学校对老师不满的一个个小团体。他们感觉只有在这样的小团体中才能感受到自由和轻松,因而也就更愿意和这些所谓的“社会朋友”在一起了。

    第三、社会原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早有明文规定,某些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但是,在一些利欲熏心的人眼里,除了金钱,什么都不重要。他们根本无视他们的行为对危害青少年的健康发展所起到的推波助澜的负面影响,继续对青少年大开方便之门。

    无论是节假日还是平时学习时间,游戏室和网吧总是人满为患。即使是在因“非典”而明令禁止网吧营业期间,仍不时可以看见一些学生来到网吧紧闭的门口敲门,而网吧老板便会像间谍接头那样探出头来左右看看。然后迅速打开小门让学生进去。由于监管执法的疏漏,使暴力文化、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及书籍、网络上的黄色网站将未成年人带入暴力、色情的世界,摧残他们的心灵,最终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陈强案发后交代:“我很喜欢看古惑仔,所以我们才在抢劫前买了一把刀。”任平也说:“学校那点生理卫生算什么?其实我们早就懂男女之间那点事了,老师还以为我们什么也不知道呢。”

    第四、自身原因。八十年代中后期到现在,是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年代,在此期间出生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大都没有经过磨难,很多人在家中娇生惯养,心理上形成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的特点。他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而自私和惟我独尊的性格又导致他们对很多事情相当冷漠。

    前述强奸案中,在张浩和任平实施强奸行为时,李霜还上前帮忙,而同处一屋的其余几个学生(被害人的同学)在旁边喝酒看录象,对此根本就无所谓。交友不慎或管束不力,均易使青少年形成是非不分的不良人格及错误盲从的世界观。这样的世界观一旦形成,便很容易被人利用,从而导致犯罪。

    要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防火墙进一步铸牢,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领导。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发挥好政法、教育、民政、团委、妇联、工商等众多部门以及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使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普法力度。认真探索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使普法落到实处,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做到依法律己、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学校,要针对在校生的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深入持久地开展道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品德教育,把传播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帮助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其优良品德,使他们辨善恶、明是非,形成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好风气。家庭要积极参加“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家长要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重视和加强家庭心理学的研究和应用,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气氛,让孩子在健康向上的环境中成长。

    四是加大打击力度。要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清除“精神毒品”污染的力度,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录像厅、歌舞厅、洗头房、按摩室及网吧,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突出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或重新犯罪。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不履行监护职责,放纵子女违法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使之犯罪的父母,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文中所涉及未成年人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仅有问责制就能挽救“网瘾少年”? ·高招诈骗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可忽视
·法官阿姨,我会来北京看望您 ·洪泽法院:情法融合做好少年帮教工作
·拯救孩子是法治社会的责任 ·给孩子们的理想加装一道防护墙
·拿什么拯救你,明天的太阳 ·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
·由一起案例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机制思考 ·破解犯罪“儿童团”命题
·浅析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为了明天的太阳,请依法整治出版市场
·宜兴法院集中回访考察百名青少年矫正对象 ·文峰法院"七步循环"预防青少年重犯罪
·从“姚抄抄”事件看青少年法制教育 ·固安法院精心打造预防青少年犯罪三大平台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