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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为“赚钱”虚构事实打官司
作者:周以明 夏燕   发布时间:2003-09-01 1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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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届花甲的贵州农民田安近日后悔不已:原想借打官司从别人身上捞钱,不但没有得手,反倒贴了不少诉讼费用。

    1998年4月,贵州省石阡县农民刘时银向田安赊购复合肥180包,共计人民币8640元,并由刘时银出具欠条给田安,作为今后付款依据。欠款到期后,刘时银偿还了欠款,并要求田安归还欠条。田安因未将欠条带在身上,就写了一张收据给刘时银,并注明原欠条作废。然而,2001年3月,田安却趁刘时银外出打工之机,以刘时银所写的“欠条”为证据,将刘时银告上石阡县法院,要求偿还欠款。石阡县法院在刘时银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质证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由刘时银偿还田安欠款及利息。

    2002年7月,刘时银从外地打工回来,知道判决结果后,即向石阡县检察院申诉。石阡县检察院调查后认为,田安在明知刘时银已还清其欠款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向石阡县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导致石阡县法院作出了对刘时银不利的民事判决,遂依法向贵州省检察院铜仁分院提请抗诉。铜仁分院经审查后向铜仁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铜仁法院裁定指令石阡县法院再审。石阡县法院前不久撤销原判决,驳回田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650元由田安承担。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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