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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公开公正及相关问题的对话
发布时间:2003-09-03 15: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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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 w
收件人 : sfjdzhxyjx@hotmail.com 日期 : Wed, 20 Aug 2003 19:50:56 +0800 强烈建议制订并实施司法鉴定公开制度,以公开保证公正。真正制止暗箱操作,提高司法效率
“法医鉴定从封建社会至今一直是由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完成的,并被做为治国的工具(平天下,以慰民心,洗冤屈、查真相、平息重大事件的有力科技手段)使用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扎根很深,尤其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影响力很大。 失去有效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 强烈要求最高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象山东省高院一样,“实行司法鉴定公开制度,以公开保证公正。 在鉴定过程中,对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检查资料、法规标准及其有关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对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辩护人实行公开,并接受上述诉讼参与人对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质证,鉴定人实行出庭制。以增加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 以真正使司法鉴定得到社会各界及双方当事人的有效监督,使司法鉴定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最大程度的解决因重复鉴定而严重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暗箱操作等问题,恢复司法鉴定在社会中的“科学、公正”的法律形象和法律作用。 6月25日上午10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主任刘爱阳、医学博士何颂跃做客中国法院网,刘爱阳主任在回答网友[江河]的问题:“人民法院,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错鉴追究制度。” --可是众多涉及司法鉴定案件的重复鉴定中出现两份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多得难以数计,几乎每天都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严重降低了司法效率。 两鉴相否必有一错,但能得到错鉴追究的曲指可数,几乎为个位数。是当事人在受到“错鉴”后不愿追究吗?不是,是无门啊!错鉴追究这个法律制度形同虚设,还没有一项法律制度像“错鉴追究”执行的这么难! 某些鉴定人因受不到法律“有效监督”而丝毫不用担心会受到法律制裁。 是“法律制度的缺陷”使鉴定的暗箱操作问题屡禁不止,使受错鉴的当事人不能真正得到司法公正,却又投诉无门,造成冤假错案! 错鉴的案例是司法鉴定导致司法不公,是司法鉴定制度因缺乏有效监督而间接防碍了司法公正! 何颂跃博士回答网友[lao]的问题:“如何从工作制度、运作程序上防范:在“出现多种鉴定结论”情况下,“法官认证能力”不受方方面面干扰?无党派机关干部首先关心的是:公开才得以知情的程序等......。 实行司法鉴定的公开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有效监督管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山东省、河南省等高级法院公布了司法鉴定公开化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鉴定上实行阳光工程,是我们的接受各界监督,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服务的要求。” 即接受监督是是保证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条件。 刘爱阳主任说:“法医鉴定涉及到生杀予夺的大问题” 法医鉴定的确涉及“生杀予夺”,对于期盼通过法律途径向加害人索取大额医药费,没钱就没命的受害人尤其如此,错鉴就等于“合法”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权。这是我国法律的耻辱和悲哀! 为了防止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为了有效地防止因鉴定问题导致延判、错判的情况更多的发生,为了真正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也为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为了防止暗箱操作,为了防止腐败,为了真正使“司法鉴定,守护公正”。 强烈建议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向山东、河南鉴定机构一样实行阳光工程,受到真正的法律规定的监督。司法鉴定公开化。以公开促公正。给被鉴定人一个完全可以最终信赖鉴定机构,使以后的冤假错鉴有一个最终可以平反的机构。使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能够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而不是法律剥夺。 司法鉴定 服务审判 司法为民 —欢迎社会各界批评监督 W网民同志: 你好!你提出司法鉴定应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实施有效监督,避免暗箱操作,恢复科学公正的法律形象的意见很好,感谢你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在工作中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正是朝着这个方向改革发展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和2002年4月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明确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确立了审鉴分立的机构建制和工作制度,从程序规则、工作规范上理顺了人民法院内部司法鉴定工作,同时推出了“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加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通过事前审查、择优选录和公开公示程序,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有利于确保受委托鉴定人的资质,便于当事人协商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指定,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等。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正是按照上述两个规定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一年来完成了数百例疑难案件鉴定,数人次依法履行了出庭义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确保鉴定质量和工作效率,中心在提高法医学和文痕检等自身鉴定能力的同时,加强对多学科并综合类案件的组织鉴定和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注重抓好各项制度规范,同时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今年按照最高法院工作部署,中心深入开展了“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教育活动,并对社会公布了司法鉴定意见箱网址。中心针对存在问题和反馈意见,及时整改,目前正在结合具体工作实践,以服务审判、司法为民为宗旨,完善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和制度规范,强化立鉴分离及案件流程监督管理,同时加强信访工作。 正如你信中所说的,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河南等)近年来公布实行了司法鉴定公开制度,避免“暗箱操作”,以公开保障公正,收到了好的效果。你建议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实行阳光工程,司法鉴定公开化,很好。我们也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做的。 关于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涉及各种技术鉴定,包括行政鉴定、举证鉴定以及最后的司法鉴定。这一问题已引起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人民法院也正在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努力对司法鉴定加以规范。 司法鉴定区别于诉讼单方的举证鉴定,其往往是举证鉴定经质证不被认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而提起、委托的。由于从委托程序、鉴定机构的选择到送检材料都是经法庭活动并诉讼参与人认可的,鉴定人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因此从启动实施上就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反复多次进行司法鉴定。当然,对于检验鉴定结论及分析依据提出实质性质疑的,也可以提请复核鉴定和重新鉴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司法鉴定是接受法院的委托,是对法庭负责的,也就是对全体诉讼参与人负责的,因此有关鉴定方面的事宜只能由法院出面与鉴定机构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的任何请求。这也是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平公正的制度规范之一。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实施鉴定监督管理和错鉴追究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明确规定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其它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因技术原因造成错鉴或出现文字错误的,一些法院也制订了给予相应批评处罚的规定。 你对我们司法鉴定工作或鉴定人有什幺具体意见,欢迎提出,若有违规行为的,我们一定认真查处。 衷心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 刘爱阳 2002.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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