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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政府信息公开是手段而非目的
作者:于平   发布时间:2003-09-05 15: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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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把信息公开当成终点,应该将其视为起点,建立对信息公开度和信息真实度的评价机制,建立对信息公开中出现问题的追究机制。

  信息公开,公众知情权已经成为2003年的一个焦点话题,尤其在抗SARS的战役中,信息公开更被提到了一个无比重要的地位,之后,从民间舆论到学者发言,都纷纷呼吁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近日,从深圳又传来好消息,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正在草拟中,信息公开问题因此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前沿。可以看到,公众和学界过多把关注放在信息公开本身,而对于信息公开后应该怎么办往往很少注意。

  其实信息公开并非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在信息公开后,对政务的评价,对责任的追究,取得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反馈与交流,使公民可以通过一种渠道对政府进行批评,给予表扬,提出建议,这些才是信息公开所追求的终极目的。一句话,信息公开只不过是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政府的监督,保证公民当家作主的一个手段而已。所以,不能把信息公开当成终点,应该将其视为起点,建立对信息公开度和信息真实度的评价机制,建立对信息公开中出现问题的追究机制。

  令人欣慰的是,正在草拟中的深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就触及了信息公开后的区域,草案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的两种评价机制,一是人大、政协、媒体都有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这就形成了信息公开的外部评价机制;其次,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将对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和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与奖惩挂钩,这就形成了对信息公开的内控机制。此外,如果信息公开没有达到考核标准,或者公布的信息虚假等,造成行政后果的承担行政责任,造成民事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触犯刑法的就送交司法机关,这就形成了对信息公开的法律追惩机制。

  这三大机制形成了对信息公开度和信息真实度的监督和评价体系,是对信息公开立法探索的可贵创新。但要看到,信息公开后,民间观点的向上表达,政府意愿的向下反馈,以及对于信息公开产生问题责任的担当与惩戒,这些并不是属于立法范畴之列的。形象一点说,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公众通报,通报肯定会在广大公众中产生强烈反响,其中必然有许多呼声与要求,如要求对一些官员进行责任追究,要求加强生产安全的监管,要求加强对劳工权利的保护等等,官方在听到这些意见后,应该及时作出回应,与公众不断沟通,此外,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下追究有关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信息公开所追求的目标。

  可以看到,目前大部分时候,信息公开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往往有概念而缺机制,往往一个重大事件发生后,民间的各种呼声、要求与建议喊得震天响,政府却往往只通报数字、概况,对于民间呼声很少会作出正面反应,冷处理了事。这样一来,民意没有一个伸张的平台和渠道,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无从谈起,所以应该加强对信息公开后过程的重视,尽快摸索一套易于操作的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的程序与机制,这是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来源:来源:南方网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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