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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券不找零 顾客上法庭
作者: 赵中鹏    发布时间:2003-12-30 09: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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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打折返券,拿着大包小包还有手里花不出去的小额返券,消费者这才会意识到买的没有卖的精,又有了被商家涮了的感觉。日前,北京海淀居民张广志在法庭上质疑礼券不找零,为1元钱较真,将某商场告上法庭。

  事件:顾客捧着“辞海”叫板商场

  今年11月7日,张广志在某商场购买了800元的商品后,获得了8张面值5元的礼券。随后,张广志来到该商场8层,用一张礼券购买了一碗售价4元的银耳汤。但是,售货员却以“礼券不得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为由拒绝找零。

  在法庭上,张广志拿着“辞海”,细抠什么是赠与,什么是义务。他要求该商场修改条款,并找付其1元钱。张广志还声称,如果该商场能修改条款,他可以放弃1元钱的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一:返券行为是否合法?

  张广志认为,根据《民法》和《合同法》,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他用5元的礼券才买到4元的商品,实属不公。《消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商场关于“礼券不得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的规定是格式合同,而商场又将解释权收归自己,这是霸王条款,本身是违法的。另外,张广志还援引一位专家的话说,任何单位不得发行有价证券,商家返券行为是违法行为。任何行为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有效。

  商场辩称,他们从11月1日开始举行购物返券活动,返券背面都标明了使用规则,包括不兑换现金、不设找零等。对于商场能否采取返券行为进行促销、回馈顾客,法律没有禁止。

  争议焦点二:返券行为是否赠与?

  在法庭上,商场称返券行为是对于在商场消费到一定金额的顾客的一种回馈,本身是无偿赠与行为。这是在前一次交易完成后的赠与,而且前一次交易是等价有偿的。商场与顾客此时是赠与、被赠与关系,顾客不用承担任何义务。根据平等原则,商场只承担有限的赠与附随义务,没有必要为顾客找零。消费者如果不接受,也可以放弃。

  张广志却提出,返券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正是因为他与商场之间有了交易行为,商场才给他返券,因此,这不是无偿的,“我买了商场的东西,它他就必须给我返券。我不买它的东西,它不会给我返券,羊毛出在羊身上。”

  由于双方有待进一步举证,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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