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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浅析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4-03-01 09: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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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新的发展时期,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与所负任务的矛盾日见突出,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急需在理论和实践中深入研究探讨和总结,本文试图就此略抒已见,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为了适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需要,发挥好他的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建立健全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解决后顾之忧。 1、设立单独的法警实体。 要成为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首先要设立单独的实体机构,把司法警察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并选派政治可靠,工作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同志来担任领导,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2、对新任司法法警察应严格把关。 对新任司法警察应立足于从专业警察学校和武警退伍军人中挑选,不能把年纪大、身体不好、工作能力差、不宜作司法警察的同志硬塞进来。 3、人员要年轻化、知识化。 由于时代的发展,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但要政治思想过硬,还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所以,要根据司法警察人员素质的不同,分层次、有计划地 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以保证司法警察本身的素质,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部分是体力活,如站庭押解、参与强制执行,平时还要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等,年龄不宜过大,应及时调整。 4、合理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问题。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一般都有行政职级的确定,而司法警察没有职级的确定,明确不了是哪一级干部,特别影响队伍的稳定,应根据本人的表现,以现有警衔级别套用行政级别。 5、妥善解决好司法警察的出路。 对个别因年龄、身体条件等情况,需退出法警行列的,应有一个好的办法予以解决。能否考虑司法警察同时任命执行员。 二、强化正规化管理、坚持从严治警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担负着特定的审判任务,客观要求管理规范、指挥灵便、纪律严明、依法履行职责。但是,长期以来,法警工作存在领导体制理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为了更好的顺应警察职业化建设,应着重抓好三个“治理”。 1、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治理“散”。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应从上到下建立法警管理机构,配齐领导干部及下设内部机构,按编制比例配备法警,对法警实行集中管理,健全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统一调整制度,有计划的用警。这样,较好地解决了法警工作管理“散”的问题。 2、整顿作风、严明纪律、治理“松”。 法警的警容不整,作风松散,纪律松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法警甚至法院的形象。是一个应引起我们重视和认真解决的问题,要解决松的问题,应从加强对法警警容风纪进行纠察,严格着装规定,加强组织和政治纪律教育,建立严格的工作考勤,请示报告,执行任务信息反馈,挂卡上岗,勤务登记等制度,从而规范法警的举止,严明纪律。 3、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治理“乱”。 履行职责,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法警的首要任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有丝毫松懈,在司法警察当中存在着不依职责履行职务,超越职权办理案件,违法逮捕或拘留当事人,出现了执法乱的问题,这类问题也应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首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严格出警程序,用警单位填写出用警通知单,经法警队领导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出警,并加强执法检查。 三、警用装备应由法警部门管理。 1、法警是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这个职能是人民法院其它部门无法替代的。法警队伍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逐步发展过程,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法警特点的管理制度,司法警察的装备由其它部门管理,但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和警务工作的开展,近几年来,《条例》颁发后,明确了这一职责,这是理顺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关系的需要,但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不少问题。 2、应扭转管用脱节现象,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否有坚强的战斗力,与警用装备有极其重要的关系,通常、战斗力应由人员的数量、质量和装备三个因素构成,装备是否精良,管用是否一致对战斗力有直接的影响,有很多法院都处于管用脱节的状况,有的法院用枪的不管枪、管枪的不懂枪,有的法院法警部门不管车、押解人犯没有车,不仅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有可能发生事故,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司法警察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审判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各级法院的法警部门把警用装备的计划、购置发放、管理这一块从其它部门接过来,理顺关系,扭转管用脱节现象,是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的需要。 3、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警用服装和警用标志是司法警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各法院滥着警服,乱佩警用标志的现象很严重,绝大多数的法院由于没有按规定配足警力,但有些工作又必须由司法警察来完成,这样他们就通过各种手段,给不该着警服和佩戴警用标志的人配发警服和标志,造成了法院内部滥着警服乱佩警用标志的现象到处存在,假警察到处有,这些“法警”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对司法警察的常识基本不懂,警容不整,举止不端,仪表不美,有的甚至出现问题,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和司法警察的形象,所以在全国法院从上至下,都应由法警部门把警用服装,警用标志管理起来,设立专门机构,这样从根本上解决法院内部滥着警服和乱佩警用标志的问题,法警 才能向正规的职业化司法警察逐步靠拢。 四、广泛开展训练,提高业务技能 职业化司法警察队伍,需要有较强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法警业务技能迫在眉睫,法院的领导要积极支持法警训练,解决训练经费、场地等,要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一齐抓的局面。 1、建立层层抓的训练制度,年初制订计划,提出训练指标,召开训练会,统一各队领导的思想,并督促各法警队抓好训练的落实,考核验收。 2、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领导要对各基层法院法警队伍检查指导工作,把训练作为重点,及时宣传先进,总结推广经验。 3、组织法警比武,通过比武,促进训练,展现法警的雄威。 通过严格训练,使法警的业务技能大大提高,领导的组织管理能力大大增强,达到平时会管理,训练会组织,执行任务会指挥,为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的保障,使法警队伍向职业化发展迈进一步。 五、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要进一步提高 1、司法警察的任务是保证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决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与审判工作的关系,是以司法警察的武装和威慑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司法警察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担任司法警察的人员不仅要有与审判人员同样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比审判人员更强的身体素质和审判人员不必具备的军事技能。 2、司法警察应当加强参与办理执行案件,目前,人民法院一方面受“白判”“空调”的困扰,一方面又限制司法警察参与办理执行案件,一方面办案力量不足,有劲使不上,这种发生在一个单位内部的矛盾现象,是不正常的,不同意法警办案的说法,主要是法警办案不合法,再就是要规范执行,解决执行乱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片面的,法警办执行案应有立法的问 题。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有关于法警参于执行案件的权利,这在修改条例时能明确法警的办案职权范围。法警参与执行案件益处很多,首先可以缓解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再则有利 于稳定司法警察队伍,因为工作性质决定法警的年龄不宜过大,这样年轻的同志在法警岗位上工作几年,总要调岗,通过办理执行案件,有利于调岗的同志在新的岗位上开展工作;三是可以增 加执行力度,这已经被实践证明了。 3、目前执行工作主要由执行员进行,执行中必须采取措施的由法警参与协助完成,这种体制格局,存在一些弊端:一是执行庭与法警队两个部门之间工作上不便协调,容易“扯皮”;二 是事权分离,执行中某种强制措施的裁定由执行员作出,但本身又不能实施或不便实施,而法警依法可以实施强制手段,但又没有决定权,这种决定权和实施权的分离、脱节,对于紧急情况下处置极为不利、容易贻误执行时机,影响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因此,主张在现有立法和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司法警察同时任 命执行员,执行员同时任命法警,把执行案件和警务工作一并承担起来,这样有利于加大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有利于攻克执行难的问题。 笔者以上论述,是对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一点思考,不当之处,尽请赐教。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韩京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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