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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司法警察职业化 推进队伍全面建设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4-03-01 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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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蓝图中,最引人注目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脘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自此,在各级人民法院都掀起了一股研究和探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职业化的热潮,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设立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进一步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提出了不少有利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一些法院开始按照最高院的要求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制度,并由此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本文也试图从当前司法警察所承担的职责及存在的问题出发,阐述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并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中所述,仅为一管之见。期望能对推行这项改革有所裨益。 一、司法警察职责细解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警察的性质决定了其承担着这样的角色:国家法律强制性的体现者,司法警察的职责也便由此而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对司法警察的职责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即“(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 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 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警察的不同任务, 司法警察的职责可以分为参与诉讼阶段的职责和执行阶段的职责,其中,司法警察在参与诉讼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提解、押送、看 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在参与执行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 由此看来,在我国,司法警察不仅承担着法定职责,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尤其是承担职责以外许多辅助性事务。 此外,司法警察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职责。 在上述诸多的司法警察职责中,从实践来看,有些工作也完全可以由聘用的司法警察来完成,事实上现行的过于庞杂的工作使司法警察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并带来如下问题:第一,发挥职能作用重点不突出,司法警察无法集中精力履行职责,使司法警察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第二,有些工作可能会给司法警察造成警力浪费,使司法警察偏离职责, 进而对司法警察正常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第三,司法警察承担了大量相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这也是目前司法警察队伍职责不清且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实现精英化和职业化并对司法警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造成一定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第四,司法警察队伍内部层次不清晰,职责分工不明确,“人”与“事”未能合理协调配置,人事管理制度不够科学,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二、实行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必要性 要解决前述问题,必须要对法院内部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为司法警察聘用人员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在这样的现实要求下,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首先,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有利于队伍的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司法警察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要想方设法使司法警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效力于本职工作;同时,实行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有助于消除职责不明等弊端,队伍管理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二,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队伍人员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进而有力地推动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第三,司法警察还将成为执行员人选的培养和储蓄基地,为选任执行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同时,如果司法警察符合执行员条件并被选任执行员,其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也将有助于其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在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上,也有人提出,能否让部队复员的优秀战士和警察学校毕业的社会青年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警察聘任制问题),但就目前情况看,离上级的要求差距比较大。可以说,在实行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这一制度上,我们只完成了“招几名临时法警”这一步,却没有继续 进行更深层次的富有长效的工作,从而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最终未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 那么,我们能否通过聘用司法警察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从而达到职业化的目的呢?就目前看来,采用这一途径也存在着诸多困难(地方财政、人们旧的思想观念等)。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聘用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其次由于观念上、体制上和历史上的原因,人民法院现有的司法警察整体素质不高。而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一部分优秀的人才进入了法院,这部分人承担着相当重的司法保障任务,许多已成为了骨干力量,但由于资历等原因,他们目前还担任着一般干警的职务。因此,如果简单地采取聘任制的办法来弥补警力不足,则未必对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高素质有益,相反,却有可能减缓警察队伍的职业化进程。 三、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探索 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既不能简单照搬过去的做法,也不能复制外地的做法,我们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扬弃,探索并设计出一套与本地相适应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 首先,对于司法警察如何管理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警察应作为独立的司法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司法警察与其他工作人员虽有区别,但与审判工作相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分性,按照《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容易产生消极影响,应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管理。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 因为司法警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自然不应列入普通公务员的序列,对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此外,司法警察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对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的要求都比较高,必须要有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在对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应设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其职级配备以及其它待遇应高于普通公务员。 第二,关于司法警察的任职条件。担任司法警察的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司法警察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同时司法警察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司法警察的条件应当高于其他公务员;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担任司法警察的条件限制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 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以上两个考虑,对于新进入法院担任司法 警察的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把握任用条件。 第三,关于司法警察的录用程序。录用司法警察采取的是职业化的模式,其基本性质是职业化的司法特殊群体,因此显然不能像录用普通工作人员那样,而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录用程序。具体而言,司法警察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应当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方式,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最好能够考虑到司法警察的特殊需要,在考试中突出专业内 容)、考核,择优选用。 第四,关于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问题,也有多种不同的意见。 不管有多少种意见,关键要从管理的实质内容上做文章,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否则虽然人员集中了,但是管理政策没有突出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等于穿新鞋走老路。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人员,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司法警察应该是一支高素质的、有一定权威的、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司法警察属于公务员,但又是特殊的公务员,即司法公务员,这一职业特点要求其在具有普通公务员必须具备知识外,还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因此,我们认为,司法警察这一岗位应该按照公务员的职级序列设定相应的,有一定发展空间的职级配备标准,并根据司法警察自身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晋升公务员职级,从而使大多数司法警察安心本职工作。 四、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实施与现状的过渡 根据我国法院改革的基本构想及我国法院的人员构成现状,司法警察的来源主要包括新录用(聘用)司法警察和转化司法警察两大类:新录用(聘用)司法警察主要指从向社会公开招录的人员中吸取而来的司法警察,包括来自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来自相关职业的有关人员;转化司法警察主要指从法院内部的现行人员中转化而来的司法警察。而从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的现状考虑,除在有限的编制范围内从大专院校招收少量的司法警察外,司法警察的来源应当以聘用为主。由此可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和干部管理政策问题,涉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一定要慎重稳妥。 我们认为,在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的进程中,为保证队伍的稳定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可以先对聘用制司法警察进行运行和探索,即改变以往人民法院招录司法警察的运作方式,实行聘任制,在实施聘任制司法警察过程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组织实行,不得与其相违背。 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涉及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到许多人事政策的改革,例如,过去对法院干部职级的晋升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工作调整就可以,现在对司法警察的任用、管理以及其它方面都有重大的改革。因此,实行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还必须处理好实行这一制度与相关人事政策的衔接。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韩京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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