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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警工作研究 推动法警职业化进程
山西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
发布时间:2004-03-01 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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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在抓好审判方式改革和加快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同时,也加大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进程,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造成迄今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规范的司法警察录用和选任制度,管理体制、体系比较混乱,各项工作尚不切合新形势发展,不适应警务工作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就推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在全国人民法院系统进行大讨论,从而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提到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职业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观念的逐日更新,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大,加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大重,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执法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挑战和考验也越来越严峻,为此,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司法警察队伍,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了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指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法官职业化是通往法治的必经途径》的重要讲话,讲话指出“法官职业化是法院队伍建设的第一主线”我们认为也非常适用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因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人民法院内部的具有军事化性质的武装力量,肩负着保卫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国家的各项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同时对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起着维护和促进作用,而且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这就要求要有一支法律知识渊博,专业技能熟练,执法水平更高的职业化司法警察,这也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并不在于这支队伍享有特权,也不是有特殊利益,其出发点是为了造就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高的职业化队伍,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权利。从而应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法律在社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起到主导作用。 从司法实践中看,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很多需要司法警察的执行得以实现,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接触案件当事人,当案件当事人面对职业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会感到早和亲切,并且通过准确、熟练的执行程序,使之不再生硬、冰冷,充分体会到法律中蕴含着的权利基础和深刻的人文关怀。多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寄取了不少非职业化的经验教训,吃了不少苦头,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走职业化的道路非常英明的,据有开拓的精神,得到广大司法警察的赞同。 二、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基础高楼大厦,基础是关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是:政治知识、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 职业意识的培养,司法警察选任录用的标准,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建设。首先是司法警察的遴选和准入标准。应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精神,严把司法警察的选入关,建立完善的司 法警察选任标准,从学历、工作能力、任职资格等方面作为职业司法警察准入的基本标准。其次,逐步向专业考试靠拢。由于历史原因,司法警察文化程度不高,年龄结构偏大,不熟习业务,给司法警察工作造成诸多困难,鉴于此,应采取司法专业考试的形式,以司法统一考试为依托,结合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和性质进行适当修改,建立起符合司法警察职业化基本要求的考试选拨体系。第三是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健全司法警 察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的一套好的选贤任能机制。第四是精选一批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骨干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使司法警察成为知识型、专业型、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第五,注重培养司法警察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树立司法警察的职业形象,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第六,取得各级领导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重视所担负的重任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积极开展工作,职业化就一定能顺利开展和取得成功。 三、观阶段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涉及到人民法院体制改革和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诸多深层次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高于一切。“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工作的根本指针,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目标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怎样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解决这个问题应从思想认识,习惯思路上加以转变,充分了解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还须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为促进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大开绿灯。 第三,应保持职业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司法警察从事的是专业比较强的工作,应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同于一般行政干部,经常变动,势必会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影响司法警察的凝聚力,战斗力,更谈不上职业化的建设。所以司法警察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同时也在走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 第四,注重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的适用性。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各项制度要适用于每位司法警察,避免例外情形。想要成为一名职业的司法警察,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遴选,才能录用,改掉过去在人民法院内部其他庭室不要的就往法警队推,也要整改那些拿着法警工资,享受法警待遇而不从事法警工作干别的工作,导致司法警察为不真实,虚假的,严重影响职业化司法警察的建立。 第五,关注司法警察队伍基础和待遇问题。司法警察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硬件”设施作保障。俗话说“巧 妇难为无米之炊”,司法警察需有必要的物质装备(如交通、通信、警用械具等)否则将会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各级领导部门要努力改善司法警察的办公条件,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同时还要对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等方面多加考虑,为实现司法警察的 职业化进程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顺应了改革的要求,值得探讨和研究。虽然我们对此项改革的认识还不够深,但我们可以借鉴别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克服阻力,排除困难,揭开迷雾,不懈努力,找准 目标,坚决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那时,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法律的文明和法律的文化传统的重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崇高形象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韩京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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