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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十八)
(课题终极稿)
发布时间:2004-03-02 16: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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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2 肢体多部位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的合并损伤值计算公式及原则
合并伤值(%)=A%+B%(100%-A%)――――可多次重复进行

  a. 单侧指(趾)缺失的合并伤值能直接相加;双侧指(趾)缺失的合并伤值不能直接相加,应按公式相加;

  b. 单侧拇指各关节运动功能丧失的合并伤值能直接相加;双侧的合并伤值应按公式相加;

  c. 除单侧拇指外,各关节运动功能丧失的合并伤值,不能直接相加,应按公式相加;

  d. 肢体缺失和运动功能丧失的合并伤值,应先把一侧的缺失直接相加、然后与同侧的功能丧失按公式相加,再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侧的合并伤值,最后把两侧的合并伤值按公式相加。

  肢体和各关节功能的比例

  A10.3.1 手占上肢功能的90%,上肢占人体功能的60%;下肢占人体功能的40%。

  A10.3.2 肩关节占上肢功能的60%,肘关节占上肢功能的70%,腕关节占上肢功能的60%。

  A10.3.3 髋关节占下肢功能的100%,膝关节占下肢功能的90%,踝关节占下肢功能的70%。

  A10.4  指(趾)缺失的计算

  A10.4.1 手的拇指及其余手指占整个手指功能的百分比:在一个手的功能中,拇指占40%、示指及中指各占20%、环指和小指各占10%。

  A10.4.2 手指各指节以远缺失致相应手指功能丧失百分比:拇指指间关节50%、掌指关节100%,其他手指的远侧指间关节45%,近侧指间关节80%,掌指关节100%。

  A10.4.3 趾功能占一足五趾功能60%,其余四趾各占10%;足趾各趾节以远缺失致相应趾功能丧失百分比,参照对应的手指指间关节。

  A10.5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10.5.1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A10.5.2 足弓1/3结构破坏或者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者二弓的结构破坏。

  A10.6  骨折

    骨折是指骨或者软骨的完整性或者连续性中断。本标准把除面颅骨外的其他骨骼的骨质(砍、切割、刺)痕、单纯骨皮质翘起、骨松质(骨小梁)折断等列为轻微伤范畴。

  A11 体表损伤

  A11.1  创与创口长度计算

    创系外力作用于人体皮肤超过其弹性限度,使皮肤全层(表皮、真皮、皮下组织)裂开成口。创口长度是指创口闭合时两创角距离。瘢痕是创口愈合过程中必然的和必需的产物。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创口长度因故不能确证的,以瘢痕长度达到创口长度规定标准的90%为据。对创口、瘢痕长度测量,一律以厘米(cm)为计量单位。应严格区分和防止将医疗部门进行的扩创的情况计算在创口、瘢痕的长度内。

  A11.2  挫伤与挫伤面积计算

  A11.2.1  挫伤系钝性外力作用于人体皮肤未超过皮肤弹性限度,皮肤全层未裂开,而有皮下组织或者其他软组织损伤。

  A11.2.2  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计算

  a.实测体表软组织挫伤总面积除以计算得到的全身体表面积。可以参考成人体表面积计算公式:
体表面积(平方米)=0.0061×身高(厘米)+0.0128×体重(千克)-0.1529

  b. 手掌估计法:用于挫伤面积较小,成人和儿童相同,以本人手五指并拢后一掌面相当其身体表面积的1%。

  A12 其他损伤

  A12.1  烧伤

  A12.1.1 烧伤的面积估算:本标准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估算烧伤面积。九分法用于大面积估算,手掌法用于中、小烧伤面积估算。

  a.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A19)

A19 烧伤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6

(1×9)=9

3

前躯

13

(3×9)=27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2×9)=18

双前臂

6

双手

5

5

(5×9+1)=46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全身合计

100

(11×9+1)=100

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b.   手掌法:被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A12.1.2烧伤深度的判定(见表A20)

A20 烧伤深度分度

 

损伤组织

烧伤部位特点

愈后情况

Ⅰ度

表皮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不留瘢痕

Ⅱ度

浅Ⅱ度

真皮浅层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温度明显增高

不留瘢痕

深Ⅱ度

真皮深层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可留下瘢痕

Ⅲ度

全层皮肤或皮下组织、肌肉、骨骼

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者焦黄,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凉

需自体皮肤移植,有瘢痕或者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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