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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十八)
(课题终极稿)
发布时间:2004-03-02 16: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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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 肢体多部位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的合并损伤值计算公式及原则 a. 单侧指(趾)缺失的合并伤值能直接相加;双侧指(趾)缺失的合并伤值不能直接相加,应按公式相加; b. 单侧拇指各关节运动功能丧失的合并伤值能直接相加;双侧的合并伤值应按公式相加; c. 除单侧拇指外,各关节运动功能丧失的合并伤值,不能直接相加,应按公式相加; d. 肢体缺失和运动功能丧失的合并伤值,应先把一侧的缺失直接相加、然后与同侧的功能丧失按公式相加,再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侧的合并伤值,最后把两侧的合并伤值按公式相加。 肢体和各关节功能的比例 A10.3.1 手占上肢功能的90%,上肢占人体功能的60%;下肢占人体功能的40%。 A10.3.2 肩关节占上肢功能的60%,肘关节占上肢功能的70%,腕关节占上肢功能的60%。 A10.3.3 髋关节占下肢功能的100%,膝关节占下肢功能的90%,踝关节占下肢功能的70%。 A10.4 指(趾)缺失的计算 A10.4.1 手的拇指及其余手指占整个手指功能的百分比:在一个手的功能中,拇指占40%、示指及中指各占20%、环指和小指各占10%。 A10.4.2 手指各指节以远缺失致相应手指功能丧失百分比:拇指指间关节50%、掌指关节100%,其他手指的远侧指间关节45%,近侧指间关节80%,掌指关节100%。 A10.4.3 趾功能占一足五趾功能60%,其余四趾各占10%;足趾各趾节以远缺失致相应趾功能丧失百分比,参照对应的手指指间关节。 A10.5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10.5.1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A10.5.2 足弓1/3结构破坏或者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者二弓的结构破坏。 A10.6 骨折 骨折是指骨或者软骨的完整性或者连续性中断。本标准把除面颅骨外的其他骨骼的骨质(砍、切割、刺)痕、单纯骨皮质翘起、骨松质(骨小梁)折断等列为轻微伤范畴。 A11 体表损伤 A11.1 创与创口长度计算 创系外力作用于人体皮肤超过其弹性限度,使皮肤全层(表皮、真皮、皮下组织)裂开成口。创口长度是指创口闭合时两创角距离。瘢痕是创口愈合过程中必然的和必需的产物。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创口长度因故不能确证的,以瘢痕长度达到创口长度规定标准的90%为据。对创口、瘢痕长度测量,一律以厘米(cm)为计量单位。应严格区分和防止将医疗部门进行的扩创的情况计算在创口、瘢痕的长度内。 A11.2 挫伤与挫伤面积计算 A11.2.1 挫伤系钝性外力作用于人体皮肤未超过皮肤弹性限度,皮肤全层未裂开,而有皮下组织或者其他软组织损伤。 A11.2.2 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计算 a.实测体表软组织挫伤总面积除以计算得到的全身体表面积。可以参考成人体表面积计算公式: b. 手掌估计法:用于挫伤面积较小,成人和儿童相同,以本人手五指并拢后一掌面相当其身体表面积的1%。 A12 其他损伤 A12.1 烧伤 A12.1.1 烧伤的面积估算:本标准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估算烧伤面积。九分法用于大面积估算,手掌法用于中、小烧伤面积估算。 a.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A19) 表A19 烧伤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b. 手掌法:被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A12.1.2烧伤深度的判定(见表A20) 表A20 烧伤深度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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