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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曝光责任追究制”曝曝光
作者:高俊玲   发布时间:2004-03-19 15: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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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山西省交警总队日前出台新规定说,凡发生被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曝光的严重问题,各交警支、大队长要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检查。本辖区内一年发生两起以上被中央媒体曝光批评或被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经查确有严重问题的,分管支、大队长要引咎辞职,支、大队长要向省公安厅交管局检讨,并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对于出现的各种严重问题,交警部门按照各项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制是应当的。对于各种责任应当怎样追究,我想相关法律法规也是有规定的。可是,山西省交警总队却出台这样一个规定,只有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曝光或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严重问题,才会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没有被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严重问题,是不是就不要查,不要处分了?是不是对省级以下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严重问题就可以置若罔闻了?对于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严重问题就可以装聋作哑了?

    我认为,只要是由于交警过错而出现的各种严重问题,都应当严格查处,不能因为省级以上媒体没有曝光或省级以上领导没有批示,就对这些严重问题加以纵容。而山西省交警总队的这个规定,体现的是执法惟上的错误思想,绝对不是一个落实“执法为民”要求的好文件。从山西省交警总队的这个规定看,这不是一个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为“曝光”了才有责任,“曝光”了才会被追究,所以准确地说这是一个“曝光责任追究制度”。这样的“曝光责任追究制度”,人民群众答应吗?那就先让这个制度曝曝光看。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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