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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作者: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08-03 14: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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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不够的。或者说法警在民事审判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根据现有的法律性规定,法警在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庭审前执行送达、传唤(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协同法官和书记员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庭审中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等实务来直接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二是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一切妨碍诉讼的违规、违法、犯罪等行为来维护民事审判秩序,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在实际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法警除了“应邀”处置一些突发情况之外,很少参与民事审判的其他活动。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绝大多数法院的送达工作仍由法官、书记员在完成。庭前的证据调查、财产保全一般也不要求法警参加。开庭审理更是不需要法警。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书记员在庭前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当事人的刁难、辱骂、威胁、甚至围攻、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争吵、辱骂、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威胁、扭打审判人员,当事人持刀在法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擅闯法庭等情况,不仅使审判人员的人格、人身受到侵害,民事审判秩序受到破坏,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损害了国家、法院的形象。造成上述不良后果的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真正把法警作为民事审判中的法定成员。偏颇地认为法警作为武装力量,只针对违法犯罪,主要是保障刑事审判。而民事审判,处理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不适宜使用法警。因而一般也就不要求法警参与。另外,也正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造成法警力量的配置不科学,使之相对弱小化,无力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

  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法定成员,而且是一支不可缺少的保障力量。法警必须全面地参与、保障民事审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院审判的权威。

  一、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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