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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提交讨论
赔偿范围和标准是焦点
作者:肖山   发布时间:2004-08-17 13: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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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法院日前推出了该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2004年7月27日-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建议稿。资料显示,自1995年元旦国家赔偿法生效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另据业内人士称,10年中,全国共发生有据可查的冤案(即改判的无罪和直接宣判的无罪)多达20万起,相对1万多起的国家赔偿申请,悬殊的对比透露出国家赔偿的艰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说,《国家赔偿法》确实存在很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首先是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的损失远远得不到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难以得到慰藉。”

  天津市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透露,天津建议稿提出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以及便民、公开、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归责原则就要解决国家机关在哪些情形下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有的专家提出过错原则,即国家机关只有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提出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即只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给公民和法人造成的损害,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建议稿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总的原则就是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精神损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次提出的修改建议稿也将此写了进去。”王友莉说。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学术界一直认为,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更厉害,后果更严重,因此,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马教授特别提到了不法侵害导致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标准,他认为,错杀一个人,至少要按每天5倍工资额赔偿50年。间接损失的赔偿也被提及。有专家举例说,有的年轻人被错误羁押后,一关十来年,他的青春、学业、工作乃至婚姻、家庭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对于这样的间接损失,理所当然地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文章原载瞭望东方周刊)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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