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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广电总局出台系列规章
作者:黎虹 陈思   发布时间:2004-08-25 1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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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为应对入世后中国电影电视产业的发展,同时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8月间陆续发布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等7部规章。其中,与电子信息产业相关联的规章有以下3部。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该区域范围应该是有线电视不能连通的区域。《规定》明确,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规定》指出,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规定》指出,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比较1997年广电总局的《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1年的《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新《办法》明确指出,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办法》指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办法》指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等等。此外,《办法》还明文列举了十种禁止传送的含有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内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比较2001年的《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新出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是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除外。只有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确定的传播范围等9种条件全部具备,才能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甲种许可证。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或者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可以申请乙种许可证。《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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