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每月一次向社会公布本院审理各类案件的详细资料等举措,进一步完善审判信息公布机制。 对审判工作进行公开,其积极意义首先在于:通过这种途径,进一步增加了法院、案件当事人、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并使社会公众依法获得知情权。
信息本身是一种资源,而公众获知信息是一种权利。社会学研究显示,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与这个社会的信息公布充分程度成正比。同理,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进程和这个社会的法律案件信息公开程度也是息息相关的。应当明确,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更是案件当事人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有理有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使社会公众享有“对称”的信息资源和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由于信息结构严重不对称,致使公众得不到案件审判方面的足够信息,甚至导致了某些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及最终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和不信任。随着普法进程的加速,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案件办理信息,必将对“谣言止于智者”的信息定期公布机制的形成以及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大有裨益。公众对法院办案透明度也会进一步认可,乃至充满信任。同时,信息定期公布机制的完善,更有利于法律界人士以及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此外,公布的案件资料还是“以案说法”的生动教材,有利于公众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学习,从另一个侧面有力促进普法工作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举不仅体现了新形势下打造“开放型”法院的创新思想,还传达出一个强烈的加强法院内部建设、完善系统内部机制的信号。同时在法律的普及教育、法律具体条款的权威解读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因此和前阶段推出的“首问责任制”一样,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各项新的举措相辅相成,其深远影响值得期待。(原载:《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