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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为幌行抢劫 顺义农民判死缓
作者: 高志海 李颖丽    发布时间: 2004-10-10 16: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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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北京市顺义区24岁农民李金泉,今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2002年12月5日18时许,李金泉伙同杨友谊、陈国军、韩文杰(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小区附近,骗租王某(男,殁年41岁)驾驶的轿车,当行至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附近时,用胶带捆绑王某手脚并缠绕其头部后,将其弃至路边,致王窒息死亡。李金泉等人抢得王一辆轿车,价值7.48万元。2002年8月9日至10月20日,李金泉分别伙同杨友谊、陈国军、王建彪、郭保峰(均另案处理)采用相同方法,先后4次在本北京市房山、朝阳等区抢劫谭某等4人驾驶的汽车及移动电话等财物共计33.5万余元,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重伤。

    此外,李金泉还伙同杨友谊、陈国军、韩文杰、郭保峰、周连超(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03年1月10日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居民楼下,将刘某捆绑后带至杨友谊抢劫来的微型客车上,抢得刘4000余元及一部移动电话、戒指、手表等物品,共计价值1824元。后又将刘挟持至北京市顺义区杨友谊事先准备的房屋内,并向刘家属索要40万元赎金。在取赎金过程中,刘被公安人员解救。后李金泉被查获归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金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且具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可不立即执行。对其犯罪行为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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