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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注销 企业法人状告正定工商局
作者:梁文君 许海涛 发布时间:2004-10-19 14: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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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被莫名其妙地被追加为一起工程队诉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的第三人,后来在庭审中得知自己开办的集体企业早于2003年8月27日已在石家庄市正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而自己却毫不知情。河北正中搪瓷厂法定代表人丁文成深深感觉到:如果不把这件事情弄个水落石出,他将面临更加严峻的事态发展乃至后患无穷。
而事实上,正定县工商局为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办理的企业注销登记行为正确与否、合法与否无疑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今年9月13日,河北正中搪瓷厂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将石家庄市正定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消其2003年办理注销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的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是河北正中搪瓷厂于1997年发起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经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仝六斗成为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未变。 丁文成对记者说:“今年3月5日,正定县法院法官赵磊突然传我到法院接受询问,我才知道在一起拖了4年之久的某工程队诉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中河北正中搪瓷厂被追加为第三人,当时法官做了笔录,法官问我:河北正中搪瓷厂和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是什么关系?我说:搪瓷厂是化工厂的开办单位;法官问我:知不知道正中化工厂已注销?我说:不知道;法官接着问我: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注销申请书中河北正中搪瓷厂公章是不是你盖的?是不是你签的字?我说:不是。当时赵法官还向我出示了一份盖有河北正中搪瓷厂公章的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注销申请书打印件一份。我怀疑其中肯定有人造假便向法院提出对搪瓷厂的章和同意二字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印模和笔迹。” 记者在(2004)冀石公刑技文字第060号鉴定书中看到:法院提交委托公安部门鉴定中出现了两份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注销申请书,其中一份是2003年7月20日的手写件,另一份是2003年8月28日的打印件,要求鉴定两份申请书上的“河北正中搪瓷厂”印章印文与送检的样本印章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鉴定结论是8月28日的打印件申请书上的“河北正中搪瓷厂”印章印文与送检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而7月20日的印章印文则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那么,一个企业的注销申请书为何出现了两份呢?而且还有一份盖有假公章;此外,集体企业注销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供哪些材料,而正定县工商局又是如何把关的呢? 据记者了解,按照《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5、指定(委托)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日前,记者到正定工商局采访了局长仝锡朝和当时的经办人、原企业科科长王国强,记者问仝局长对一个企业注销出现了两份申请书如何解释,他说档案中的一部分材料被法院调走,无法对此解释。而当记者问王国强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申请注销时有没有提供“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时,他拒绝回答。记者随后电话联系当事人仝六斗采访,他在电话中说,工商局要求我们提供什么材料,我们就提供什么,记者追问他是否向工商部门提供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时?他把电话挂断了。 在起诉正定工商局前,我复印了关于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全套资料,里边根本就没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的材料。丁文成气愤地对记者说,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现在已摇身一变成了民营企业———正定县金石化工有限公司,其目前尚欠外债和银行贷款若干,难道这个包袱将来要由河北正中搪瓷厂背不成?而石家庄市正中化工厂的注销很蹊跷,先是被鉴定出有假公章、假签字的行为;再者作为一个集体企业注销,开办单位竟然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这岂不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搞金蝉脱壳的把戏?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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