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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综合类案件鉴定

一例评估鉴定的分析评判(下)
作者:武汉 李鲜华   发布时间:2004-10-27 15: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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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评判:

  在我们基层人民法院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尝试过将同一鉴定对象分别在数家评估结构同时鉴定,更没有想到评估结论会有如此达的差异。本案的评估鉴定很客观的告诉了我们一个事实,要保证鉴定质量,必须要把好以下几个关口:

  1、要建立起严格的勘验制度、勘验图、勘验笔录、现场拍照要存档。未进入到勘验现场内,没有获得第一手勘验资料的,就不能发鉴定报告,否则,仅凭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会使鉴定结论与本来面貌相差甚远,难以体现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

  2、要建立严格的技术把关制度。它包括:a、各评估机构的技术主管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鉴定在发报告前必须组织会议。要认真的审核其鉴定的方法,步骤以及法律文书书写的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和避免因粗心大意而造成的工作失误。b、人民法院建立征求意见稿制度,把中介机构的鉴定初稿交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到中介机构,谁主张谁举证,用公开透明的工作方法代替暗箱操作,以减少工作的失误。c、复杂、疑难或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统一意见,再作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要加强沟通,互通有无,它包括鉴定人与本鉴定机构机构之间,与委托方(人民法院之间),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反之亦然。例如,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过程中,发现各中介机构好的工作方法,要予以宣传,推广;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需要人民法院帮助解决的问题,要及时通气,不要绕到走,取不到证据时凭想当然发报告,其结果只能时想省事反而误大事。在本案讨论中,C中介机构一度结论被淘汰的原因就在于此。

  4、急需建立一套评估鉴定的质控标准。鉴定工作是建立在科学、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的。既然评估纳入了司法鉴定的行列,就不能随心所欲,拈来就吆喝,要严格按照规程办事。笔者通过此案例分析发现,目前评估业内不是无章可循,而是各取所需,鉴定结论重复性差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统一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上的中介机构仍然可以造成因鉴定结论的不同而多次、重复的鉴定,它不是受技术、资料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工作中缺乏“认真”二字。试想诸如小数点错位而使结论相差十倍的失误,在一个有序的质控监测体系中,是绝对要封杀的。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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