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谨防“霸王条款”成话语霸权
作者:谢风华   发布时间:2004-11-04 16:27:29

AD IN PAGE
    人保车险最近推出了“低于500元免赔”的条款,不少车主质疑此为“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某资深律师更是明确表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过人保方面以及有些专家对此并不认账。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还真不知道该怎么断了。

  此前的银行卡收费之争也是类似的情况,推而广之到中消协数次点评的若干行业的若干“霸王条款”,其实也多数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霸王条款”这个术语重新进行思考和评价。

  “霸王条款”这条术语一直以来是消协和消费者的专利,它在消费者为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而与强大商家的对抗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它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其一,它根本就不是一条法律术语,从法律角度看,我们没有办法最终确定某条款是否系“霸王条款”。这样一来,你有你的消费者举报、调查结果、律师团意见,我有我的行政主管部门批文、专家看法、国际惯例,是否霸王条款之争注定就是一场场口水战。

  其二,它的“火药味”太浓,“杀伤力”太大,一般情况下商家难以接受,动辄以“霸王条款”紧逼商家的做法本身也有三分霸气,并不利于协调解决问题。尽管这些年来消协把点评霸王条款作为最有力的斗争武器并长期乐此不疲,但效果似乎并不好。

  其三,“霸王条款”这条术语有滥用的趋势,很可能上升为消费者特别是消协的话语霸权。姑且不说消协近几次点评“霸王条款”屡屡与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意见“撞车”,现在连普通消费者也学会了使用这条杀伤力和号召力一样巨大的术语。日前北京某消费者状告华星影院“禁带外饮”属霸王条款,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声援,但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求。此案应该引起我们对“霸王条款”的话语霸权趋势的进一步反思。

  话语霸权的潜移默化作用客观上降低了我们对事物的判断力,舆论也容易被话语霸权牵着鼻子走,这又在客观上强化了话语霸权。我们以后在对待“霸王条款”的点评和争论时,要能时刻清醒地想到这一点。(原载:《新京报》)



来源:人民网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宾馆“12点前退房”被诉霸王条款 北京法院受理 ·齐市叫停十五项商品房买卖及物业管理霸王条款
·福建省工商局纠正房地产霸王条款524条 ·电信企业收取固定电话押金是否合法
·四大服务行业央企做承诺能否粉碎"霸王条款" ·住店一日不是24小时?
·消协的“旧事重提”蕴含新意 ·“合同范本”铲除“霸王条款”
·辽宁大规模整治霸王条款 工商机关开出300罚单 ·浙江保险霸王条款超2000条 工商局通报批评
·红头文件中的“霸气”从何而来 ·商场遭罚供货商“买单” 霸王协议被判无效
·河南评点霸王合同 部分企业冷漠面对 ·浙江消协评点:6大问题蒙住保险业消费者双眼
·汽车保险存六大霸王条款 无责司机索赔受阻 ·用工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无效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