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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协评点:6大问题蒙住保险业消费者双眼
作者:胡雪良 沈雁   发布时间:2004-12-10 1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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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浙江省消协受理金融保险业投诉99件,大部分是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不满和指责。近日,浙江省消协对十家省内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条款进行了调查,发现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有些条款不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问题一  强制向第三方索赔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

  问题二  任意设置免赔率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点评意见: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问题三  残车强制退回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点评意见:《保险法》规定,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问题四  单方规定管辖法院

  典型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问题五  擅自降低费用限额

  典型条款: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意见:保险公司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  任意设置拒赔条款

  典型条款:保险公司单方设定通知时间。并规定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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