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和长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所扣赃款279.2553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和长江在对焦作市宾馆原帐外帐与正规帐并帐时,只将其中一部分并入正规帐,将原帐外帐的部分票据撕下连同存折一起隐藏,其中收入票据269.66873万元,支出票据139.70005万元,差额129.96868万元被其非法占为已有。同年10月,被告人和长江虚列焦作市宾馆餐饮部职工餐饮补助支出票据31.4万元记在原宾馆帐外帐的支出科目。在帐外帐与宾馆正帐合并时,被告人和长江又将票据撕下,将公款31.4万非法占有。
1997年6月,被告人和长江在一张空白的焦作市商业企业发票上以维修费的名义虚列支出15万元,让李某签字报销,套取公款15万元占为己有。同年8、9月份,被告人和长江利用焦作市宾馆与施工队某结算工程款之机,在朱某剩下的一张空白发票上私自以维修费的名义填写28万元,让焦作市宾馆原总经理李某签字报销。套取公款28万元占为己有。
1996年7月至2002年8月,被告人和长江采取发票记帐联不入帐的方式,隐瞒焦作市宾馆的收入,将焦作移动通讯公司等14个单位支付给焦作市宾馆的消费款13.8271万元占为己有。
1999年4月5日,被告人和长江为了帮助其原儿媳任某注册成立焦作市鹤祥旅行社,私自将焦作市宾馆51万元存到鹤祥旅行社的银行帐户上,用于鹤祥旅行社注册资金。同年6月7日归还。
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和长江为了给焦作市宾馆总经理李某行贿,求其帮助把任某由焦作市宾馆的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利用其职务之便向焦作市宾馆工程承包人朱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并为朱某结算工程款提供了便利。
被告人和长江现有财产和债权除其合法收入和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外,还有146.38147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另查明,被告人和长江在检察机关调查其挪用公款一事时,主动供述了其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揭发原焦作市宾馆总经理李某贪污81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焦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后共暂扣和长江款279.25530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长江身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和长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系自首。被告人和长江到案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