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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
——兼驳邵道生
作者:直言了   发布时间:2005-02-24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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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作者邵道生提出了一个提议:参考别国做法,譬如,在新加坡,对说不清来历的巨额财产,就推定为贪污或受贿;因此,应该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可以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推定判罪,譬如在金额数量和刑法刑量上严格些。这样一来,作者幻想地说,就可以根治贪官腐败了。

  那是法盲议论。真那么搞,别说无法根治腐败,而且会助长腐败、甚至导致社会动乱。

  先说那为啥是法盲提议。法制社会给人定罪,必须有可靠的证据,没可靠证据就不能定罪。“来源不明”不是证据,不能用来定罪。新加坡法制建设,许多方面比中国做得强些,但它的刑法没有根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可推定判罪的条款。法庭调查了,来源不明,却定罪了,是咋回事?那判决定的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是当事人对抗法庭的行为。那判决定罪,跟财产如何无关。

  就全球看,新加坡那法律实践还是有许多非法制社会的味道。为啥?法制社会有条原则,公民权和私人信息受充分保护,法庭不能强迫公民在法庭上做出自我伤害的事情。因此,不管海洋法的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的德国法国,发达国家的法律允许公民拒绝回答可能自我伤害的问题;执法过程违法,再可靠的证据也可能失去信用、成为无意义的证据。

  如此一来,假若政府官员贪污受贿了,在法庭上拒绝回答问题,发达国家是咋治理的?他们靠的是民主法制社会的信念和法规:政府属于人民,钱都是纳税人的,因此,除了确证为国家机密,政府所有东西(当然包括政府官员财产来龙去脉)都必须向所有公民公开。也就是说呢,政府官员是政府的一部分,其个人财产来龙去脉是公共信息、而不是个人隐私。这样一来,不管有没有受贿嫌疑、也不管是不是在法庭场合,政府官员都必须公开自己财产的来龙去脉;拒绝公开,就别想当政府官员;当上了,却拒绝公开,就属于违犯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共信息必须公开的条款,那法律惩罚相当厉害。

  说的更白一些,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官员入门一开始就不许“财产来源不明”,甭管它是一百万美元、还是一美元。这做法厉害到什么程度?想要个人财产保密,那就别当官;要当官,就别想个人财产保密。多数美国人很看重个人财产保密等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呢,您就是抬着大轿子请他们到政府当官,他们也不去。

  美国等法制国家还有个重要法律规定:到政府当官,就要砍掉私人企业和工商利益联系,而且是要公开地砍掉。譬如,赵小兰当劳动部长,就必须公开割掉所有私人工商联系、辞退所有私人和企业的职务,必须公开抛售所有公司股票股份,不然,就别想当官。当官后,必须保持砍断状态。违犯了这些规定,严惩不怠。为啥如此苛刻?因为政府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若政府官员还在企业兼职,谁知道您的执政立法是为私人利益、还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所以,搞公私兼职,在美国是严格禁止的,不允许政府官员在企业兼职或保留私人工商利益。许多人出国进修、还有驻外记者,都对发达国家的公私分明做得那么严格而深有感触,可见其防治腐败效果之一斑。

  美国等法制国家还有个重要做法:甭管是谁、不管干啥,所有的资金往来都有详细的银行记录,就是到超市买东西,也有双方买卖的资金往来记录;若有差错或不符合,就可能影响信用记录。怎么知道是否有不符合差错?每年交税,所有的人和公司都要填写纳税表。如果某公司和某官员有幕后交易和秘密转帐,那么,他们的税务报告和资金往来记录就难以彼此符合,税务局就可酌情调查核实和处理。一旦发现税务报告有欺骗行为,呵呵,那惩罚可就属于最严厉之列了,弄不好,一辈子就别想翻身了。在美国,没钱,可以找工作,可以翻身成为有钱;而税务记录和信用记录糟糕,则是寸步难行,翻身非常困难。

  这招厉害到啥程度?接触过到中国旅行的美国商人的,大概都看到,他们经常要保留收据,就是吃顿饭也要留收据。在美国或西欧国家生活过的人,大概都有个共同经验:买东西要收据、还要保留好收据。为啥?那不是“小气”,而是为了税务局调查的时候,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资金往来和税务报告彼此符合。在美国政府里,有些官员就是因为自己十来年、甚至几十年前的税务与收据等彼此不符合或记录不完整,结果是影响了自己的声誉和官运。

  要保证那些记录彼此符合与完整,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信用卡;用现金就容易有漏洞。美国政府有个官员行为规范,凡公务活动,必须使用本部门颁发的信用卡和规定的资金往来渠道,否则就是犯规、要给予法纪处理。那规定,就是为了保证资金往来、收据和税务等等记录都彼此符合和完整,而且,发现不符合不完整了,查询起来方便许多。这做法时间长了,在美国,若政府公务或公司业务活动使用现金,都可能被怀疑有贪污受贿或不正常交易了。

  发达国家防止和治理政府官员贪污受贿腐败的管理经验还很多,但主要就是三条:

  一、政府必须公开,政府官员财产来龙去脉属于政府公共信息,必须向所有社会成员公开;

  二、政府官员和私人工商之间,不许有互相兼职或利益联系,严格和公开地施行公私分明;

  三、整个社会信用系统发达,对每个公民都有套信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往来记录和税务核实。

  您不搞这些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而搞什么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判罪、在贪污数量大小上做文章,嘿嘿,那不但防治腐败无效,还可能形成没根据就可以乱扣帽子的恶劣风气。譬如,没法律规定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来龙去脉,咱无法知道他的财产如何,却可以公开诉讼他是受贿犯罪;若咱是个法官或什么权大的人,咱就可以在没证据的情况下、给他推定判罪、甚至把他判刑。当然,他也可以用同样方法对咱回击和报复。这样做法一旦形成风气,那就是社会一团糟:民众无权力过问政府官员是否涉嫌腐败;而各界官员呢,谁的权大(不管是管理权还是舆论权),谁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根据可靠证据和法律程序,来随便判决另一个人的政治死刑——那将是个诸侯割据和“老子有权就是天”的混乱官场来主宰社会生活和国家命运了。

  简而言之,一百万贪污是腐败,一块钱贪污也是腐败。邵道生提出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判罪、甚至在贪污数量上做文章来判决如何推定判罪,那好象挺是反腐败那么回事儿的,其实是跟法制法治对立的,是有利于贪官腐败逍遥法外的。真那么搞起来,别说无法根治腐败,而且会助长腐败、甚至可能败坏国家和导致社会动乱。若真要有效地防治政府官员腐败,就要严格立法和严格执法来迫使政府官员公开财务来龙去脉,就要杜绝政府官员兼职私人利益,就要搞好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就要搞好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没这些,搞那个什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判罪,纯属似是而非的瞎掰。



来源:人民网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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