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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正当其时
作者:朱达志 发布时间:2005-04-08 15: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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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该法案的专家建议稿从2003年就开始起草,至今年初完成。其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被列入保护范围。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当泄露了上述信息,都属违法,都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4月6日《信息日报》)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而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不法收集、篡改、恶意使用的情况或隐患也随之出现。譬如有些招聘单位不注意对求职者求职登记表格的妥善保管,致使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被不当散失,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者实施某些违法犯罪或不道德行为创造了便利。通过立法在我国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现实生活中,个别政府部门超出职权范围、一些非政府组织超出其业务目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处可见。而且,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就都存在着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尤其在信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可能性更大。有些学校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在学生生活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某些房地产开发商或其职员非法转卖购房者个人信息;有些人专门收集、出卖他人电子邮件地址;某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大街上安装摄录像设备,对过往行人进行监视……诸如此类的事情都曾引起不少非议。这些行为和做法,多多少少都对个人的隐私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正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可以说意义重大,也非常及时。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早在2001年,日本就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规定了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应遵守的义务。该法规定使用个人信息资料必须用于正当途径,须遵循“限制使用目的”、“合法获取”、“确保准确性”、“确保安全性”、“确保透明性”等5项原则。 当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这一方面是确保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人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不能因此而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加大交易成本。在如今这个时代,信息已成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将使每一个人变成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必将成为一盘散沙。所以说,保护个人信息也不是绝对的,如何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应该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核心价值。 尽管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已成大势所趋,但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单靠简单的一纸法律条文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它必须有赖于全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尽管完全保护个人信息的道路还很漫长,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国正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程序,表明了政府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令人欣慰。(原载:《潇湘晨报》) 来源:人民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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