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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捍卫私人信息的尊严和权利
作者:朽木   发布时间:2005-04-11 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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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信息保护终于引起了社会关注,相关立法工作终于进入了议事日程,这是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音。据权威消息,国务院已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有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极有可能于近期首先以政府法规的形式浮出水面,走向前台。

  个人信息、私人信息需要保护吗?回答当然是肯定的。这些年,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社会交往日趋频繁,传播技术飞速发展,在“人际世界”越来越“流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即个人信息的被侵犯和被侵害。人在家中坐,“信”从天上来。不相干的人、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永远不想见也不会见到的人,通过你的邮箱、手机、电话来同你套近乎、“拉关系”,频繁骚扰。当然,这其中更多地是兜售产品之类的玩意。这恐怕还是好的。还有一类下作得让人恶心的信息,也大模大样地“入侵”你的私人领地,比如“色情生意”信息,让人愤怒至极却又找不到为害之源。冯小刚一部《手机》引出许多啼笑皆非的故事与话题,其实也在揭示一个社会问题:如今是不是什么都要透明?还有没有私人空间?凭什么“侵略”我的“信息领地”?是谁在刺探乃至出卖了我的私人信息?谁有这个权利?

  个人信息,当然不止于一个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一个邮箱,还有医疗信息啊、信用卡信息啊、职业情况啊、收入情况啊,以及身份证上的信息啊,诸如此类,这些,都是个人信息。我以为,这些,都在应予保护之列。我曾在人民网上发表过一篇题为《身份证上的地址信息应予删除》的文章,也是说的这个意思。

  保护个人信息,是社会愈益人性化的一个标志。在“大同世界”之前的社会形态中,人,都有其私密的一面,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有不少就是隐私,正如个人财产一样,正如一个人的人格一样,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这就是人性化。这,也是现代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换言之,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人格尊严,事关人性,事关现代文明,是一件大事,必须高度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政府要立法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人性基础。

  保护个人信息,是社会秩序有序化的需要。文明社会是一个秩序社会。有些东西必须公开透明——这,说的更多是“公”的一面。比如政府决策、政府相关信息,公民有权知晓,这叫知情权。相辅相成或曰相反相成的是,文明社会,又有“私”的一面,有对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私产——包括个人信息的予以尊重、保护的一面。这两种状况并存,才会构成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秩序,就是在这样的差别中体现出来的。现在的一个“危机”是,不少时候、不少地方,对私人信息不够尊重,甚至予以侵害和亵渎。就像本文开头所说的,动辄就有“垃圾信息”侵害你的“个人信息”,钻墙觅缝地跑到你的手机之上、电话之中、邮箱之内——我们的秩序就这样被破坏了。

  保护个人信息,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据有关材料,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如此,惩处恶意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就有了法律保证。换言之,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是不能开玩笑的!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以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法理依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最为可怕的、“杀伤力”最大的个人信息侵害者,往往却是以“集体”的名义出现的,而其动机又大都是为了牟“利”——当然也有的是不慎泄露。比如有的网站将他人IP地址泄露,有些电信部门将他人手机号码泄露。还有的,则毫无尊重个人隐私权利的意识,竟不经当事人同意,将个人信息结集出版!去年,媒体就曾报道,有人在市面上兜售载有官员个人信息的小册子!我们说,无意间透露个人信息,已属不妥,严重者还要承担相应责任;而那些以牟利为目的而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则更应该受到严厉惩处。同时,所有有权或有能力掌握他人个人信息的公共事业单位(如掌握水费单、电费单、话费单的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单位(如医院、招聘单位、名片承印店等),必须首先负起责任,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部事关你我的法,一部承认并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法。切莫小看了这件事的意义:这就像在法律文本里写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样,具有十分重大的推动社会前进的作用。

  这一点,将会在此法公布并实施的进程中日益凸显出来,将会使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受益。



来源:人民网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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