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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探视权执行的因素
作者:金昌大   发布时间:2005-04-28 1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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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以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目前“探视权”越来越受到离婚者的重视,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却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探视权纠纷也成了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究竟是哪些因素给探视权的正常行使和执行造成了重重障碍?结合实际工作谈谈本人的感受:

    一、 不给抚养费,就不让看孩子

  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按法律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而这笔费用支出情况则成了引发探视权矛盾的一大因素。

  婷婷的父母2年前离婚,法院判决她和妈妈一起生活,爸爸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但是从去年开始,那每月200的抚养费却拖欠着迟迟不给,于是爸爸的探视权便受到了妈妈的严格限制:如果不给抚养费,就不让你看孩子。同样,上幼儿园的小军也是随妈妈一起生活,按照法院协议,小军的爸爸每个星期五到幼儿园将小军接回家中过周末,但是半年前,小军的妈妈却给小军突然办了退学手续,理由是自己工资太低,小军爸爸每月150元的抚养费又太低,无法负担小军的学费,小军自然就再不能见到爸爸。

   二、他(她)的言行不正,影响孩子成长

    他(她)的品德不好,行为不良,还有打骂孩子的习惯,让其探视孩子,万一孩子受到不良影响怎么办?在双方争执中,一方的个人不良品行成为另一方不让其行使探视权的理由。

  上小学的小雨随爸爸一起生活,妈妈每月将她接回家中玩一次。可是3个月后,小雨爸爸便不肯让小雨随妈妈一起回家了,他认为前妻嗜好赌博,而且有时心情不好的时候还喜欢对孩子动手,孩子在她家呆的时间长了恐怕会受到不良影响。

   三、“孩子自己不愿意”

    “孩子自己不想见到他(她),又没有别人强迫。”这也许是许多家长阻挠对方探视理直气壮的理由,然而孩子究竟有没有受到人们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却成为一个鉴定的难点。

  爸爸和妈妈离婚后,已经上初中的峰峰跟爸爸一起生活。在妈妈想探望他的时候他表示不想见到妈妈。然而法官私下里问他究竟想不想妈妈的时候,他却表示自己其实是很想妈妈的,不过爸爸却说了,如果自己要和妈妈见面的话,以后就不养他了。

  三大因素制约探视权执行之难

  探视子女本是父母权利,但是行使起来却是困难多多,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

    制约因素一:孩子本身意愿成难点

  “探视权”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出发,但是孩子本身的意愿却成了制约其正常行使的最大因素。如果孩子自己不愿意,则法院不能对孩子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但孩子的决定往往会受到父母一方的影响,因此很难断定这是不是他们自己的意愿。同时,究竟多大年龄的孩子才能自主决定是否被探视,这给探视权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制约因素二:实行拘留后孩子由谁带

  婚姻法规定,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协助的一方在强制执行时拒不履行其协助义务,法院可以对其实行强制执行。

  但一旦对其实行强制拘留,那么留下的孩子由谁来带?是随被拘留一方的家庭生活,还是随另一方生活?法律上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

    制约因素三:探视权的中止实行难以明确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

  虽然法院有此权力,但是对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却难以界定,是对孩子有打骂行为,还是对孩子教育方法不当?又如何对这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面对越来越多的探视权纠纷,解决此类纠纷一切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不要把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把孩子当作报复工具。

  同时应该发挥社会公共资源优势,特别是发动学校和居委会的力量,让它们在探视权受阻的情况下协助执行探视工作。并且将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以及父母所在的单位等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让他们做好孩子父母的工作,为解决双方的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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