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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刘欢经纪人称李征不厚道
作者:赵璐苹 胡雪柏   发布时间:2005-06-10 15: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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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侵权一案,在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刘欢方面终于不再沉默。昨天刘欢的律师透露,他们已于6月7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已移送至市二中院审理。刘欢的经纪人妻弟卢璞,声称摄影师李征“很不厚道”。

■刘欢的律师 刘欢已尽到了义务

刘欢的律师杨荣宽称,朝阳区人民法院只是一审判决,绝非最后定论。刘欢在向唱片公司提供照片的同时,明确指明了作者姓名,刘欢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至于唱片海报和发布会喷绘背景,则由唱片公司根据其使用方式的特性自行依法操作。作为歌手,刘欢的责任是确保唱片的音乐品质,其余事务一律由签约公司负责,他并不具备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也没有义务向他一一通报。

李征就所谓“侵权”一共告了刘欢3次。第一次是去年9月9日,但在今年2月24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不到半小时,原告就以不能实现诉讼请求为由主动撤回了起诉;今年3月10日,原告在追加了6个被告以后重新起诉,列举的“侵权”数目由原来的多个减至DVD9外包装一个,法院尚未对此案开庭审理。第三次是去年11月9日,原告向朝阳法院递交诉状,“侵权”名目是唱片海报和新闻发布会喷绘背景未予其署名,并索赔10万元。

原告多次向媒体提供错误信息,并违约向媒体提供刘欢照片,给刘欢和家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他们将保留对原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刘欢工作室

担心谎言变成真理

刘欢的经纪人卢璞则称,去年9月以来,原告在媒体上大肆“炒作”的是第一个案件,即他曾经撤诉又重新起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最近,他又把朝阳法院的一审结果和这个案子混为一谈,给媒体和大众造成“刘欢输了”已成定论的错觉。以前我们之所以不愿回应,除了对法律的尊重,还觉得与他在媒体上纠缠非常无聊,既对读者不敬,也浪费时间。但现在我们认为必须打破沉默,我们担心“谎言重复千遍会变成真理”。

李先生曾在刘欢夫人不明底细的情况下,对她进行电话录音并公示于众,甚至在媒体上对卢璐的一次通话断章取义,曲解其善意。据悉,在第一次起诉前原告就将起诉书影印件先于法院交付媒体。难道这就是他的“大事化小,以和为贵”吗?我们认为原告的这些动作很不厚道。从原告借助媒体大张旗鼓高调造势的举动来看,他的所谓来自“名人的压力”也全部是他自己一手施加并非常乐于接受的。

刘欢是无辜的,他自己就是一个著作权人,一直非常尊重著作权。对于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表示不能接受。他之所以对原告的反复“炒作”保持极大的克制,除了表示对法律的尊重外,也不想以此成为新闻焦点而打乱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他已经就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演唱会演出公司

李征过分夸大事实

作为刘欢个唱组委会成员、演唱会主办单位之一的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表示,我们尊重著作权,也尊重李先生。他对自己的署名提出的一些特殊要求我们也破例同意并写进了协议书。海报、票卡和宣传册等都为他署了名。为新闻稿配发的相片,每次都会提请记者为作者署名,甚至每一则花钱在报纸上刊发的硬性广告上都没有落下他的署名。随后发行的相关音像制品VCD和DVD5不但包装上为他按协议要求署了名,而且在碟片中(包括DVD9)演唱会片尾字幕里也打上了所有摄影师的名字。

去年8月26日,为了配合刘欢生日这个新闻点,为发布会赶制出来的极小部分产品的包装不慎遗漏了4位摄影师的署名。李先生发现后通过我们找到了发行方负责人,发行方当即表示他们会在接下来的批量生产中加以纠正。为表示诚意,有关责任方(广东美卡音像)于9月1日也就是李先生首次起诉前8天,向他传真了一份书面致歉信。但李征却歪曲和夸大事实,称其所拍的照片均没有署名,侵权作品数量以“数十万统计”等等。我们保留对李先生另行起诉的权利。

■上海新索音乐

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

我们对朝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遗憾。刘欢在为唱片提供照片的同时也为公司提供了作者姓名。我们将李先生的姓名署在了唱片装帧上,摄影一栏里他摆在第一位,这足以表明我们对他的著作权及他本人的尊重。

■李征

不署名绝不是小事

与刘欢签的协议,内容是卢璐他们定好的。卢璐表示,签协议就是为了保护刘欢的权益,使他的照片不外流。我除了完整的署名权外不想要别的,所以在协议里另外注明,署名必须署成“摄影: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但后来的印刷品很少符合这一要求。

演唱会的宣传虽然有署名,但位置非常不恰当,字体小得用芝麻都能盖得住,这些,我都没说什么。我的起诉是基于演唱会的DVD9和《刘欢经典回顾二十年》未署名而提出的,在演唱会的DVD9发布会的当天,我发现不论是发布会的背景板还是DVD中,都没有署名。在我向卢璞提出后,旁边的演唱会项目总监江先生当即表示,“没署名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光盘出来后加送你十盘”,这无异于在我脸上打了一巴掌。第二天卢璐为此事给我打电话,轻描淡写地说,“又不是什么大事,刘欢被侵权的事多了,要气的话早就气死了。”当我提出让刘欢给我打电话道歉的要求,卢璐马上告知“不可能”。我当即表示,这次的电话已经录音,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但这段录音我从未公开过,我考虑会选择一个时机公开。

至于媒体上刘欢的照片,我还想追究是从哪里来的呢。在整个事件中,只有演唱会DVD9的发行方———广东美卡,在发布会的第二天给我发过一个说明情况的传真,我并未收到任何书面致歉。我要的只是一声道歉,也要让他们知道,不署名不是小事。



来源:正义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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