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在两个月内先后四次偷运朝鲜妇女入境进行拐卖的李柱英等十人犯罪团伙,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拐卖妇女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年不等刑罚。 2003年下半年,国籍不明的李柱英同李明陆、洪光喜、封西军等人在姜桂花家承包的林场打工时相识。2004年8月中旬,李柱英、李明陆为达到迅速致富的目的,经过预谋,由李明陆负责接应,李柱英出面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朝鲜),以介绍婚姻为名,拐骗了该国妇女边南顺(20岁)和“春心”(未找到)。偷越国境后,来到吉林省汪清县富兴镇西崴子村封西军家。封西军在明知“春心”、边南顺是被拐卖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春心”,并窝藏边南顺在其家居住。
2004年8月24日,李柱英、李明陆为了继续拐卖朝鲜妇女,再次以相同手段,通过偷越国境的方法将朝鲜妇女金正顺(26岁)、张明姬(34岁)诱骗至吉林省汪清县罗子沟镇太平村姜桂花家,之后由李明陆、姜桂花联系,将张明姬卖给黑龙江省东宁县的张伟财、将金正顺卖给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孙月河,共得赃款人民币7400元,被三人分得。
2004年9月5日,经洪光喜联系,李柱英、李明陆、姜桂花将边南顺以5 000元的价格卖给正欲拐卖人口到广东贩卖的张俊达、刘振勇。 9月13日,张俊达将边南顺带到哈尔滨市,因要再次去吉林拐卖妇女,便找到了其朋友刘志广,将边南顺窝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其租住的房屋内数日。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边南顺解救。
2004年10月初,李柱英、李明陆又将“春心”从封西军家骗出,通过洪光喜找到谭佩忠、吕淑梅夫妇,谭、吕二人明知“春心”是被拐卖的朝鲜妇女,仍帮助联系将“春心”卖给了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的张彦宝,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五人分得。
2004年9月10日,李柱英在吉林省延吉市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从朝鲜偷越国境的被害人金松义(女,20岁)骗至吉林省汪清县罗子沟镇太平村姜桂花家。经被告人洪光喜联系,9月22日李柱英、李明陆、姜桂花将金松义卖给张俊达、刘振勇,获赃款人民币6000元。张俊达、刘振勇又欲将金松义贩卖至广东,9月24日二人将金松义带到哈尔滨市中转时,金松义发现被骗后反抗,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张俊达、刘振勇抓获。
2004年10月31日,当李柱英、李明陆再次以介绍婚姻为名,拐骗朝鲜妇女金玉女(19岁),偷越国境到吉林省图们市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这个拐卖团伙共拐卖朝鲜妇女六人,先后组织5人偷越国境。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柱英、李明陆、姜桂花等十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李柱英、李明陆为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组织朝鲜妇女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李柱英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李明陆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姜桂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洪光喜有期徒刑十年;张俊达等其它人分别处以五年、三年和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