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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何时出台?
作者:傅达林   发布时间:2005-08-01 16: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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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7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日前,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5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提交相关部门,“走上立法轨道”。

  从1999年中国社科院成立专门机构开始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到2002年“起草成文”,再到今天“走上立法轨道”,在历时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却一直徘徊在部门起草阶段。这样的速度,真可谓“蜗牛式”立法。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个公开政府信息的立法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起草中难免会遭遇到诸多难题,如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划定就足够当局者好好考虑一段时间了。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讲,我们丝毫不能否认立法者精细严谨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或许正是立法者过于追求完美的心态才导致了立法迟延。只不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法律救济及法律责任等,需要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位阶上出台相应的细化型法律规范,一部条例不可能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一揽子”问题。立法牺牲漫长的时间企求事无巨细地包揽一切,不仅不合乎立法需求的现实,而且违背了条例出台的立法本意。

  一定程度上讲,立法工作的快慢不能不考虑社会立法需求的轻重缓急。据说早在当初立项时,就产生了是先行出台条例还是直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争议。最后之所以决定以法规的形式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因为法规出台的速度比法律要快。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迫切需求。但现在看来,即便采取了法规的形式,仍没有起到当初预想的效果。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困境急需立法来填补空白:一方面是政府掌握着大量公共信息而不及时公布,造成近年来公共管理危机频发;一方面是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嗷嗷待哺”而无法律支持,在立法需求日益增强的条件下,出台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利的迫切需求,而且具有填补我国信息领域内专项立法空白的重大意义,所以是宜早不宜迟的事情。

  更为关键的是,“蜗牛式”立法中折射出的立法成本意识缺失值得注意。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看,立法也是一个讲究成本和效益的工作。建立节约型社会要求确立一种节约型的立法,追求花费最少的时间、智力和财力成本而出台最高质量的法律文件。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忽略了立法的成本问题,对于每一项立法支出经费的具体数目,老百姓都不得而知,也没有引起关注。而都照此“蜗牛式”立法,其中的调研、起草、讨论,无疑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其耗资成本之高是否与最终的立法效益相称,深值得我们好好衡量一番。如果该项立法果真如此“难产”,那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为什么不将草案公布于众,广泛吸取民间智慧呢?与部门和专家“闭门造法”相比,提前吸收民众参与草案修缮或许更有效率。

  总之,任何一项立法,都不得不慎重考虑立法的成本效益和社会需求的轻重缓急。政府信息公开“走上立法轨道”,这终归是件好事。只不过继续按照这样的速度,不知条例的最终出台还要老百姓等候多久?因此,笔者真诚期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切莫再像蜗牛爬行那般让老百姓“望穿秋水”,还是抓紧提交审议早日出台为好!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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