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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中院五项措施规范终审裁判行为
作者:周辉 发布时间:2005-08-08 13: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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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今年1—7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二审案件42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9%。而所审结的二审案件,无一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无一起案件被提起再审,无一起案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在2004年以前,吉安中院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随意性大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事人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二审改得离谱”是社会对该院部分案件审理质量的评价。为此,该院在对五年以来审结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逐一梳理、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于2004年8月出台了《关于规范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审判行为的规定(试行)》,采取五项措施规范终审裁判行为,重点解决二审随意发回重审和改判的问题。 该院的五项措施分别是实现二审程序公开、切实增强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透明度、建立一、二审法院交流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拟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除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未经开庭审理或违反刑诉法公开审判规定作出裁判、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以及仅适用法律错误的六种情形外,一律开庭审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意见基础上作出裁判。 该院要求二审法官充分阐明发回重审、改判理由,实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过程透明。取消沿袭多年发内部函的做法,坚持发回重审理由公开化。对拟发回重审、重大改判的案件,要求二审承办法官与一审法院就案件分歧问题进行交流,并将一审法院的相关意见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如实向合议庭或审委会汇报。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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