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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说事儿
作者:张 吉 发布时间:2005-08-15 0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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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斗争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频率很高,许多腐败大鳄巨蛊在获罪贪污、受贿的同时,还少不了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且“巨额”之巨令人咋舌,动辄百万千万,往往远超贪污、受贿的数额。
真的“来源不明”吗?那看怎么说了,有些犯罪分子对巨额财产大的来路是心知肚明的,细路可能说不清楚。你想,这里贪、那里贿,年年占、月月收,如果不记有明细账,单凭记忆是不大可能说清楚的。另有些贪官已把时间、地点、数额等情节交代得一清二楚,但行贿者矢口否认,又没有别的物证、书证、人证相佐,也不能只凭口供认定,只能归于“来源不明”。还有些腐败分子精明得很,深知犯罪数额太大,如悉数交代,可能要脑袋搬家,而只承认一部分,守住不被判处死刑的数额底线,其他部分死不认账。对这些犯罪分子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对于贪污罪、受贿罪,不失为最佳的选择。 “来源不明”,指的是侦查机关没有查证明白。将查获的财产,扣除犯罪分子的一切正当收入,对其余部分的来路,尽管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手段,使尽浑身解数,愣是查不清楚,只好放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大筐。 那么多腐败分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折射出一个长期存在而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薪酬的法制化问题。是的,我们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而且还不止一次进行过改革,但现行制度依然不尽合理,而且执行中失控现象严重。不少国家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工资和补贴外,还有“隐性收入”:一是国家制度外的补贴。在一些地方,自行决定的补贴,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收入来源。各地区、各部门“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巧立名目,互相攀比,彼此保密。这种补贴的弹性很大,因各地财政收入多寡悬殊,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多少不等,出现了有钱的吃肉、没钱的啃骨头的极不合理现象。而且由于基本上是暗箱操作,透明度很差,摆脱了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和社会的民主监督。二是违规的兼职收入。虽早有明文规定禁止,但实际上在一些地方是禁而不止,你兼我兼他也兼,什么顾问、理事、董事、会长,等等,名目繁多,有头衔就有报酬。这类收入隐蔽性很强,非经立案查处,别的人不大可能知道底细。几年前曾实行过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制度,填写的全是工资单上的内容,隐性收入隐而不报,后来因为不起什么作用,便不再坚持,有始无终。 应该说,“隐性收入”一般达不到“巨额”标准,而且也说得清查得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一定另有来路,如逢年过节收的礼金,生病住院收的慰问金,儿子结婚、女儿出嫁、老人过世等红白喜事收的份子钱,一般情况下,收受这些钱财违纪,还不构成犯罪,可称为“灰色收入”;批售土地使用权、审批城市开发立项招标、出卖官爵等获得的不义之财和利用各种手段化公为私得到的财产,均属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可谓之“黑色收入”。这灰黑两色收入成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主要部分。 国家工作人员除享有规定的工资和津贴、福利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合法收入外,不应当有其他收入。因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其收入必须法定而且公开,接受纳税人监督。“隐性收入”因其非法定性、非公开性而难以监督,其正当性也就大成问题。至于各式各样的“颜色收入”,不管灰的还是黑的,都是权力寻租的产物。前几年,一些地方搞“阳光工程”,将地方性补贴纳入工资,起到了“均贫富”和变“隐性收入”为显性收入的作用,但对杜绝“颜色收入”不起什么作用。解决权钱交易问题,主要靠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人们都知道,反腐倡廉,应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可是,“本”在哪里?制度缺陷应是其中之一;如何设“防”?完善制度不失为重要一环。目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尚滞留在政策层面,基本上没有上升为法律,伸缩性大,透明度差,不易监督,使少数贪婪之徒有机可乘。可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从制度设计上堵塞产生腐败的漏洞,加之以强有力的监督,是维护公权职务纯洁性,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此乃当务之急也。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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