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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侧翻砸死人 车主拒赔被拘留
作者:谭元贵 龙茂泉 发布时间:2005-08-23 16: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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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驾驶员邓小强、谭本才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被巴东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这是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拳出击执行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巴东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首宗拒不执行判决案。
吊车失衡酿悲剧 2004年10月20日,陈云平从上海申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得“日立EX-220”挖掘机一台。10月23日中午,陈云平请大货车将挖掘机运输到巴东县野三关镇大坪加油站准备卸载。经联系,谭本才、邓小强同意用其共有的“长江”牌鄂Q70831吊车卸载挖掘机,由陈云平支付报酬800元。下午2时许,谭本才、邓小强将吊车开至卸载地点,邓小强和陈云平站在挖掘机上拴钢丝绳。拴妥后,谭本才准备试吊一次,刚起吊,挖掘机就开始侧滑,吊车也因失去重心而抬起,钢丝绳突然断裂,陈云平和邓小强随同挖掘机摔至公路,致陈云平、邓小强身体损伤,挖掘机损坏。 陈云平受伤后,被送往巴东县民族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16680.30元。因陈云平颅脑重型损伤,于10月30日转院至宜昌市葛洲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天,于11月5日死亡。共花费医疗费12618.10元、交通费4500元、丧葬费5346元。11月24日,陈云平之妻郑小春申请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挖掘机损失为27644元,支付鉴定费500元、守车费1100元。 诉诸法院求赔偿 2004年10月29日,陈云平对谭本才、邓小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已花的医疗费1.5万元及挖掘机损失。陈云平死亡后,其妻郑小春、女陈航、母魏佐芳申请参与诉讼,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谭本才、邓小强二人赔偿经济损失309536.4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对谭本才、邓小强共有的鄂Q70831号吊车予以查封,并交由二人共同保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云平为谭本才、邓小强支付800元报酬,要求其卸载挖掘机,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谭本才、邓小强作为共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卸载挖掘机工作,并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据此,谭本才、邓小强应对陈云平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谭本才、邓小强连带赔偿郑小春、陈航、魏佐芳经济损失251994.70元。 变卖财产避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谭本才、邓小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主动执行。 2005年4月17日郑小春等人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于2005年4月18日给谭本才、邓小强下发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中查明,邓小强于2005年5月2日将法院查封的“鄂Q70831”号吊车作价15万元卖与他人,所得款项除治病花费3万余元外,余款本可支付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但他以要治病、还账为由拒绝履行。法院一再要求邓小强将变卖吊车的价款交予法院用于执行,邓小强交款10000元后,拖延不付,且拒不陈述吊车卖给何地何人。 谭本才在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分文未付执行款,且在执行人员调查情况时态度生硬,拒不配合。8月5日,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 因被执行人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执行法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变卖已被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遂于8月8日将该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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