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籍一公司老总黄路利用无业人员徐基华伪造的公司印章和变造的国家证件,以取得九江至瑞昌、码头、南义三条线路营运权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0余万元。9月2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无业人员徐基华有期徒刑二年,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徐基华曾是一外资企业公司职工。2003年10月,徐基华自称是公司上饶代表处负责人,与意图在九江投资客运线路营运的黄路相识。两人约定,由徐基华为黄路注册一家外资公司。徐基华遂私自在上饶市联安印章制作中心店刻了公司上饶代表处印章,并将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面原有的有效期限“2000年6月8日至2003年6月7日”涂改为“2003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7日”。凭着这些伪造的印章和变造的证件复印证,徐基华于2004年元月在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外资企业九江和盛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随即,黄路按事先协议付给徐基华15万元和相关办证费用5万元。
黄路在取得九江和盛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为筹集公司运作资金,回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通过当地交通广播电台及朋友宣传等方式,宣称自己已取得九江至瑞昌、九江至码头、九江至南义三条线路的经营权,并持虚假的交通线路买断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提出高额分红方案。2004年元月,黄路以九江和盛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李某等35人签订确保利润的投资入股合同书,先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50.5万元。但因各种原因,黄路未取得上述线路营运权,他便用筹集来的股金购置15台牡丹6790BD1J型豪华大巴客车挂靠在九江市某公司营运,并高价收购九瑞线路上5辆中巴车试图营运,但因运营情况不佳又被高价回收。被害人李某等人见三条线路未办理成功,即多次催促退股,黄路无奈,只好以退股、分红、借款等形式陆续退还部分股金共计342.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1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路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基华冒用公司名义,非法制作公司印章,并用涂改等方法,对国家机关的证件加以改制,变更其中内容,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黄路具有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