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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6少女被胁迫千里赴京卖淫
5被告人被判刑罚
作者:张宝乐 章新古 发布时间:2005-09-19 08: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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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沛县沛城镇的五名无业人员为了赚钱竟丧尽天良,威逼胁迫六名14岁到18岁的少女到北京卖淫。9月1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耿莹莹(女)、史桂霖、刘晓晨、李杨、胡洋六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04年7月,丁某(已判刑)和耿莹莹预谋带女孩到外地卖淫赚钱,并让史桂霖、刘晓晨、李杨和胡洋等人帮助寻找女孩,后丁某通过李杨、胡洋、史桂霖先后找到少女杨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将她们带至丁某的租房处。史桂霖、刘晓晨和丁某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六少女同意到外地卖淫,并与耿莹莹、朱某(在逃)一起看管六女,搜走女孩们的随身物品,不让她们与家庭及外界联系。朱某还向丁某提供借款人民币8000元,作为去北京的费用。当月底,耿莹莹、史桂霖、朱某和丁某先后将该六名少女带至北京,在北京德宝饭店、阳光园歌厅实施卖淫活动。2004年8月31日夜,六女孩趁看管她们的耿莹莹“坐台”时逃出歌厅,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莹莹、史桂霖、刘晓晨、李杨、胡洋明知同案人丁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仍协助丁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到外地卖淫,主观上具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多名少女带到北京进行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五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决定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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