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承办人两赴山东威海,经多方工作顺利执结一起7年前被中止的执行案件。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诉威海市电机总厂(以下简称威海电机厂)、中国银行威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威海分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二中院一审、市高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威海电机厂偿还中创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中行威海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两被告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中创公司遂于1998年6月向二中院申请执行。后根据市高级法院有关通知精神,该案于当年6月至7月被中止执行。恢复执行后,中创公司因内部人员调整等问题未申请恢复执行,直至2005年5月,才向二中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因考虑到案件已中止7年,二中院在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中明确写明了案件情况及恢复执行的原因。6月,承办人前往威海市调查有关情况,发现威海电机厂已无经营场所,且无任何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行威海分行得知上述情况后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认为中创公司恶意扩大损失,当年明知案件已恢复执行但未及时申请而拖至今日,中行威海分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相应利息。二中院经研究认为,由于中创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加大了被执行人的债务,中创公司对此负有一定责任,由此产生的利息应由中创公司承担。承办人将上述情况告知了中创公司,并促使双方就还款利息的数额进行协商但未果。8月,承办人再赴威海进行协调,经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就本金及利息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中行威海分行将500余万元汇至二中院。至此,一起中止7年的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均对二中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