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法治时评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抓好基层就抓住了关键
作者: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发布时间: 2005-09-21 09:14:22

AD IN PAGE

  筑牢根基:法治和谐的有效途径

  浙江省法院15年一以贯之狠抓人民法庭建设,法庭工作不断跃上新水平,法院整体工作也实现了良性循环,法庭和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辖区社会和谐。他们的经验表明,通过狠抓法庭建设来抓好基层建设,就是抓住了人民法院建设的关键。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空中楼阁向来都是靠不住的。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基层。这几年全国法院开展了许多重大活动,包括“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清理超审限、实践司法为民解决老百姓告状难和涉诉信访等。说到底,还是要从根子上入手,切实提高以一审裁判为重心的司法水平。浙江法院抓住了人民法庭建设不放松,就抓住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牛鼻子,困扰法院工作的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更重要的是,抓好人民法庭建设还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以利益关系为重要纽带的新型人际关系和以法治为特征的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逐步形成。这种新型人际关系和社会治理模式会与传统社会的运行惯性发生许多摩擦,需要人们逐步适应。在基层,受文化水平的限制,老百姓接受和适应新事物的能力有限,还不能够一下子建立起对诉讼行为的正确认识,有时候对打官司可能会寄予过高的期望,有时候对打官司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这样,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能否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能否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让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时也打得懂官司,决定了他们能否真正体会和理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追求,能否真正信任人民法院的工作,从而杜绝无谓的上访、缠诉。

    当前,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备,在拆迁、医疗、商品房买卖等诸多领域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其中很大一部分会以诉讼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有些矛盾带有群体性和制度性的背景,很难通过诉讼本身来化解和消除。但是,这些矛盾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积累激化的过程。在基层,在社会矛盾还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相对容易化解。因此,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防止矛盾激化,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浙江省各人民法庭的法官努力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尤其是不断提高解纷止争的能力,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比例逐渐提高,许多法庭和法院甚至实现了连续多年无上访,有力推动了社会和谐。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浙江高院的各级领导,重视抓好人民法庭工作,省高院院长率先垂范亲自抓,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都把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列为“一把手工程”,显示出了浙江全省法院工作立足全局、富有远见的特点。这是该省法院整体工作取得突破、实现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有些工作是阶段性的任务,有些工作却必须贯彻始终。抓基层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坚决抓好。这项工作抓住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就能够抓活了,抓好了;这项工作抓不好,抓不实,其他工作最终也会因基础不牢而事倍功半。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佛山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已经把人民法庭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让我们认真贯彻佛山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人民法庭建设,努力拼搏,坚持不懈,推动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见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为法院喝彩 ·乔迁之喜
·广东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挂牌成立 ·我与改革开放同成长
·“写字”的苦与乐 ·永安法院成立林区巡回法庭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打牢基层基础工作 ·喜迎人民法庭建设的新春天
·马鞍山政法委书记:全力支持人民法庭建设 ·绵阳法院系统首个“标准”法庭落成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