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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痛失亲人 60万赔偿款抚慰父母心
作者:曹亮   发布时间:2005-10-12 16: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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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使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的5个家庭失去了他们至爱的亲人。为了抚慰这些受伤的心灵,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经多方努力,为他们追回赔偿款60余万元,给陷入极度悲痛之中的5个家庭带来一丝安慰。

    2003年10月7日,刚过完国庆节长假,在长春读大学的潘某某的女儿潘某等几名学生依依不舍地告别了家人,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车返回长春上学。当车行至吉林省道103线伊通路段时,由于该车驾驶员违规超车,与从梅河口方向驶来的一辆客车相撞,致潘某及其他四名学生当场死亡,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这场突如其来的打击使这五个家庭陷入极度悲痛之中。

    事故发生后,经伊通县交警大队认定,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河口方面的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无奈,潘某某等5个家庭决定诉诸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自己失去的子女讨一个公道。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赔偿潘某某等5原告30余万元赔偿款的判决。诸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过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后终审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5原告合计人民币近60万元。

    官司打完了,但某运输公司没有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赔偿款没有得到,这给几个家庭又增添了一块心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末将案件委托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

    抚松县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院领导高度重视。面对着受害者家属和某运输公司,他们预感到了执行的困难和艰辛。所以,从案件执行开始,就由院、局领导亲自挂帅,与运输公司的领导进行磋商,研究如何尽快地执行。经过多次协商,公司领导表示理解受害者家属,也支持法院的工作,于2004年4月之前履行赔偿义务30万元,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执行效果。

    然而,在继续执行过程中,情况却发生了变化。某运输公司认为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的判决比较合理,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不合法,所以他们以企业经济困难,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剩余的赔偿款,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面对出现的新问题,院、局领导召集全局执行人员在一起共同商讨该案的执行措施,以便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单位的财会室和金柜,只搜查出现金3000余元;扣押了该公司2005年1-6月的全部账目,并委托审计事务所对账目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为该单位上半年仅盈利6000余元;查询被执行人单位的账户,对于基本账户内的存款3万余元予以划拨;扣押了被执行人单位价值5万余元的轿车一辆;通过调查了解到,2000年以来某运输公司在省交通运输管理局交纳的“保障金”50余万元的情况,查阅了有关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的文件。

    抚松县法院执行局的多种执行措施都没有使被执行人转变态度,因为他们认为法院没有发现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法院准备执行在省局管理的“保障金”时,被执行人感觉到执行局要“动真格”了,于是多方筹措资金30余万元,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最终使5个受伤的家庭得到了些许慰藉。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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