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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险霸王条款超2000条 工商局通报批评
作者:朱立毅   发布时间:2005-10-13 08: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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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了保险的私家车被偷,向保险公司索赔前还得还登个报声明一下?被保险人遭遇人身伤害后,是不是必须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的财产损失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家中保了险的红木方桌被烧得只剩下一只桌脚,保险公司理赔时难道要扣除这只桌脚的赔款?

    如果你曾经遇上过这些问题,那么最后你很可能会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10日发布的通报说,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问题的格式条款竟超过2100条,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浙江市场上保险合同被发现大量违法条款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完备的法律事务部,处理保险合同制定、保险理赔和保险争议等相关事宜,但是浙江省行政管理局10日召开的通报会还是暴露出保险合同中许多违法和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据通报会透露,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等学者组成的专家组经过审核发现,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问题的格式条款竟超过2100条,平均每份合同有3.6条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有保险公司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供各种必要单证的,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然而,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财产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企业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会在其健康险中规定一定的等待期,也就是说,在等待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但是法学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使保险公司在自己设定的等待期内,一边收取投保人相应期限的保险费,一边却不必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属于不合理的条款。

    浙江省工商局组织的法学专家对大量类似的条款进行细致的核理后发现,这些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法性,即条款与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不合理性,即条款虽然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但明显不合理、不平等,或双方权责不对等。

    参与通报会的法学专家介绍说,在这些问题条款中,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可概括为三个方面:格式条款涉及违法致使条款无效、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法定以外义务、指定服务机构排除消费者选择权。不合理的三个方面分别是: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

    在此次通报保险合同问题条款的浙江,保险企业达到32家,其中有30家已开展了保险业务,当地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保险业总资产增长了12倍。

    保险合同问题条款引发大量保险争议

    据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不完全统计,2003年该省消协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2004年猛增到113件,而今年该领域的投诉继续呈猛增势头,1-9月份受理的投诉已达125件,并主要集中在车辆损失险、学生平安险和健康险领域。

    “目前消协受理的保险消费争议大多由于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引发,”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表示,这些争议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比其他行业大。

    叶元春说,保险纠纷之所以对消费者造成较大的损害,是因为其涉及的标的额普遍较大,保险公司拒赔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往往会对消费者的精神造成伤害。

    浙江市场上保险合同被发现大量违法条款

    在被通报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利益的问题也相对集中,其中人寿险的合同最多,达到了146份,其次是93份意外险合同和83份健康(含医疗大病)险合同,此外,还有旅游险合同、学生险合同和抵押商品房险合同等。

    显然,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并不买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然而,一些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专业术语太多。"保险合同条款的表述和文字大多晦涩难懂,堪比'天书',其中人寿险中的大病险合同尤为突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陈柳裕说。

    据了解,浙江此次对格式合同的审查长达近半年,此后,对这些问题条款进行论证和分析的任务,又动用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法制研究所的众多法学专家。他们认为,合同条款晦涩难懂容易使消费者作出不正确的判断,同时也会阻碍保险业的规范经营。

    虽然有众多的问题条款,但是各家保险公司还是开始了大量的“诚信服务”。

    “这次发现的保险合同问题条款或是'我高坐,你就低',或是'我免责,你负担',或是'我画圈,你来钻',”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说,“这些不规范的保险合同,不利于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权益,不利于保险业积累诚信资产。”

    问题条款是谁的无奈 利人利已是生存法则

    在此次对保险合同问题的通报中,一些问题条款几乎出现在所有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有法学专家分析说,这表明一些保险公司在某些条款上有成立"攻守同盟"的默契:反正所有保险公司的这条款都是这样规定,在哪儿投保都一样,没有其它的选择,消费者就必需接受这条不平等条款。

    事实上,在保险公司一方,记者也同样听到了无奈。“目前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一些险种利润微薄。”一位专门从事寿险业务的业内人士承认,公司制定格式合同时,就会考虑各种因素回避风险,由此难免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一位在财产险公司法务部门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在一个尚未成熟的保险市场,消费者的心理往往也不太成熟,买保险常常只关心价格,而不注意一些细节问题,这使得许多保险公司热衷于价格战,而削弱了修改和完善条款的动力。

    比如在宁波一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中,特别把因水淹及汽车排气管,消费者发动汽车而导致发动机损坏造成的损失也纳入到保险责任中。在今年的台风“麦莎”来袭时,宁波的这家保险公司为此向十多户消费者进行了理赔。但是,此前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并不在意这一条款,而是嫌保费太贵,转而选择其他的保险公司。

    尽管保险公司也遭遇诸多的无奈,但浙江省工商局还是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必须限期修改,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也应争取修改。如果保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保险合同问题条款的,工商部门将酌情向社会公布该保险企业所使用的问题条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与人平等的合同是不完整的合同,不与人共沾的利益是不完整的利益,利人又利己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方式,”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说,“只有维护消费者的平等权益,才能维护保险企业持久的发展。”



来源:新华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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