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高层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贺国强在第二次中央巡回检查组组长会议上强调
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重要指示精神
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 2005-10-20 13:54:36

AD IN PAGE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贺国强在18日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巡回检查组组长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最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贯彻中央精神促进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动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

    贺国强指出,十六届五中全会高度评价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肯定了前一阶段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对继续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会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全会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着力点;全会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丰富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涵。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汇报,对进一步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指明了方向、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中央的精神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对于继续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贺国强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全过程。要把全会的主要文件作为必读篇目,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刻理解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深刻理解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切实把广大党员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上来,努力在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的进展。

    贺国强强调,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努力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努力方向;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要求,努力解决党组织、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贺国强强调,要把广大党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和进取精神,转化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际行动,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中央组织部部务会成员、九个中央巡回检查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了会议。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 结合法院实际加强党.. ·总结全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认真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结工作 进一步深化规律.. ·认真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工作
·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要求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进一步做好关心帮助困难群众..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强劲动力 ·胡锦涛就开展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作重要指示
·贺国强:做好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准备 ·继续抓好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着手准备第三批先进性..
索马里女子因私通被判石刑 数百人观其死亡过程
法治论坛电子杂志第19期: 微软“黑屏”起风波
上合组织成员国总理第七次会议举行 温家宝出席
巴西无住房劳工街头抗议 要求政府提供住房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