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收回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
作者:乔新生   发布时间:2005-10-31 15:48:45

AD IN PAGE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启动了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改革纲要将收回死刑核准权作为改革的目标,并且为收回死刑核准权制定了具体措施。这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改革举措。

  从我国死刑复核权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改革不是制度创新,而是严格依法办事。在死刑复核权的变迁中,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及时做出的制度修改,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实事求是,遵从既有的原则,保留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然而,权力的上下滑动,多少缺乏一些民意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只能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既不能突破现行的法律,授权其他司法机关行使法律上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同时也不能通过自身的改革,冲撞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纲要需要认真斟酌。

  之所以强调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是因为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法学界普遍要求减少或者废除死刑;而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强烈呼吁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对贪官污吏判处死刑。在这个历史的关头,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为了减少死刑甚至从司法实践上废除死刑,那么,这样的改革可能会引起民意强烈反弹。所以,我们必须注意此次司法改革的弦外之音。

  在历史上,关于死刑的存废,存在着极大的争论。有人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判处死刑有利于遏制犯罪;但是也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判处死刑无助于减少犯罪。美国经济学家艾里克对犯罪成本进行了系统分析,他在援引美国犯罪统计数字分析后认为,对杀人罪最大的威慑源自于被捕概率的增加,其次是定罪概率的提高,再次是被判处死刑的概率上升。他认为每执行一个死刑,便可阻止八起杀人案的发生。但是,也有相反的研究结论,认为废除死刑或者减少死刑并不会导致杀人案件的上升。这些学术观点固然有助于公民理性思考,然而,如果司法机关把某些学术观点带入到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误导民意,扭曲法律。

  重视司法改革的民意基础,不是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民间舆论进行裁判,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充分注意法律中所体现的民意价值。如果无视法律的规定,或者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减少或者废除死刑的刑罚,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法律被架空。在我国宪法体制内,司法机关不能修改法律,法律的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并且根据议事规则,作出决定。司法机关的保守或者“固执”,恰恰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司法机关站在法律改革的前列,那么有可能会出现主体错位。(原载:东方早报)



来源:人民网
编辑:漆浩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切实提高司法水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顺民意就是以“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为标准”
·熊选国: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 ·北京首名经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
·浅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安徽凤阳进行死刑复核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有重大改革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辩护权问题初探
·“死刑”案件的审理以及复核中的问题研究 ·死刑复核:改进程序比收权更重要
·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合理性的质疑 ·死刑核准权的收归彰显司法进步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