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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听审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作者: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敏   发布时间:2005-11-02 09: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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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23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以一宗四人团伙盗窃、销赃案审判为载体,进行了首次审判委员会听审制度改革尝试。此后半年多时间内,总共对20多起疑难、复杂及重大案件进行了听审。兹对该项改革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回顾与反思:

    一、改革的基本做法

    一是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审委会委员不再仅凭听取案件审理情况汇报作出评议表决,而是从“幕后”走上“前台”,直接进入审判庭听取案件审理,与案件当事人“零距离接触”,对合议庭的合议结果进行当场表决。

    二是改革合议庭汇报方式:合议庭合议后,可以用口头形式向审委会报告合议结果。

    三是改革审委会表决方式:听审委员每人持有一份《听审记录表》,表中列有当事人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举证、质证、认证情况、主要争执焦点、个人表决意见栏等项目。听审委员在听取案件审理的同时,可以一边填写表格,一边酝酿表决意见。在形成审委会表决意见时,只要将各位委员的意见“汇总”即可。当听审委员对案件处理意见表决一致,或一致意见超过半数,该处理意见即为审判委员会最终表决结论;只有当一致意见未超过半数时,才另行讨论表决。每个委员都一边听审,一边拿出各自意见,有效避免了人云亦云随大流、看领导脸色行事等现象发生。

    与之相适应,还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改革:    

    1、优化审委会组成人员。破除传统观念,把审判业务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将一些审判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审判人员吸收到审判委员会队伍之中。实现审委会“行政化”模式向“业务化”模式转变。

    2、成立审委会办事机构——审委会秘书处,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工作,如会议通知、记录,资料收集整理,审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督办督查等。

    3、设立审委会专门委员会。目前分别设立了民商事委员会,刑事、行政委员会。由此细化分工,使审委会的专业性更强,法律水平更高;同时地为委员“减负”,避免牵扯委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影响其他工作。

    4、增加听审委员庭前告知程序。案件审理前公布听审委员人员名单,旨在保障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力。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从半年多的改革实践看,这项改革尝试是成功的。改革有效克服了传统做法中合议庭与审委会工作脱节,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而引发的诸多弊端,呈现出四大亮点:

    1、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简化了合议结果汇报方式和对合议结果的表决方式,大大节省了用时,提高了审判效率。

    2、保障了审判公正。通过听审,审委会委员获得了案件审判的第一感受,掌握了更加全面、客观的案件信息,避免了因汇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利于审判委员会独立分析案情、独立裁判。同时,整个审判过程都是在同一时空进行,集体参与,民主决定。切断了内外联系,排除了审判干扰,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阳光审判”,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3、更好地发挥了审委会的作用。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审判活动,现场听审,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其审判指导作用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发挥。

    4、有利于回避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案件审理前公布听审委员名单,案件当事人与听审委员“面对面”,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力的行使。通过对《听审记录表》的收集存档,对每个听审委员的表决意见都有案可查,错案责任追究时有根有据。

    三、深化改革的构想

    1、优化审委会组织结构。现有体制下,要彻底打破“行政化”传统结构,实现“司法化”回归,建立“专业型”审委会组织结构,还有相当的难度,而且不是依靠法院自身努力便可解决的。为此,至少应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审委会去“行政化”后,委员“资质”定位问题。即任职资格如何确定,任职期间享受什么“政治待遇”;二是任职期间经济待遇问题;三是如何确保审委会内部“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贯彻。笔者认为:

   (1)审委会“去行政化”后,委员应按同级法院最高级别的法官等级对待,并享受一种特殊补贴。可称之为“岗位浮动工资”或“岗位津贴”,不在任时则不再享受。

   (2)“委员”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打破论资排辈,为优秀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提供平台,将一批没有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且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良好的社会声誉的学者型、专家型人才,吸收到审判委员会队伍中来,实现审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知识和能力互补,促进委员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审委会队伍整体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法院院长可以不参加审委会,一是有利于消除审委会内部的“绝对权威”而重蹈实际上的行政权力化老路,影响审委会内部民主集中制的推行;二是有利于让院长从繁杂的案件讨论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整个法院的大政方针和宏观决策管理;三是有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落实。

   (4)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委员调整,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进出”,如委员出现严重违纪按规定应及时淘汰等。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在委员内实行“表决对错积分制”和“年度对错率”制度。根据表决对错积分多少或“对错率”,确定“去留”,对“表决正确积分”或“正确率”过低者予以淘汰出局。表决必须是“独立完成”,对“表决”与众不同而又确有依据的,作“加分”处理。

    2、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关系。既要发挥审委会听审活动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的“把关”作用,又要不影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防止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袖手旁观、借机偷闲和推诿逃避审判责任,将审委会当成避风港和保护伞。为此,可推行审委会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审理意见的“认同率”制度。即: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审理意见,是否与审委会最后判决意见相同作为考评其审判水平和质量的衡量指标。

    3、控制听审案件数量范围。根据案件是否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性质、争议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各种因素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还可以规定审委会听审讨论案件的数量下限和上限,如每月至少2件最多5件。

    4、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建立便于追究错案责任的配套机制,将每个听审委员的“听审案件表决表”存档备查,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避免责任追究时“责不罚众”和“客体缺失”等现象。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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