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死刑复核:改进程序比收权更重要
作者:谭雄伟   发布时间:2005-11-16 16:06:50

AD IN PAGE
    日前,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符合法治精神,可以预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11月13日《新京报》)。

    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会办得更慎重,而且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因此,笔者同意陈光中教授的预测。笔者注意到,陈光中教授还谨慎地表示,“至于说能在多大几率上减少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我不是算命先生,算不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但估计减少20%至30%是可能的”。

    陈光中教授的话耐人寻味。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绝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要最大可能地降低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比例,还有许多配套措施要做,尤其是必须废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书面、不公开的审核方式和单方控制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对于剥夺生命的死刑案件,这种程序设计显然过于简单了。

    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法院全程控制,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诉讼方特别是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展开理性对话的期望很难实现。

    作为普通救济程序组成部分的死刑复核程序,其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审判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人提供多一层的保护,以期达到对人类生命的珍重。但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其保障作用无法真正得以发挥,导致了一系列冤假错案。

    因此,假如我们不改变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书面、不开庭的审核方式和单方控制性,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也不能杜绝。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顺民意就是以“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为标准” ·熊选国: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
·北京首名经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 ·浅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安徽凤阳进行死刑复核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有重大改革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辩护权问题初探 ·“死刑”案件的审理以及复核中的问题研究
·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合理性的质疑 ·收回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
·死刑核准权的收归彰显司法进步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值得关注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