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把中止执行案件纳入日常管理范畴,不断加大对中止执行案件规范化管理力度,采取“三穷尽”、“四制度”强化对中止案件的监督和检查,重视对中止案件的再执行。今年以来,该院恢复执行70余件,使执行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也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 “三穷尽”。即所有案件都须穷尽执行措施,主动查询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住房、存款及配偶收入情况,合理运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穷尽强制措施,对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拘传;对未如实申报家庭、企业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穷尽释明义务,在裁定书中写明案件的执行过程、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中止的事实理由及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文等,并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通过裁定书展示执行过程的全貌,增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
“四制度”是指:一是推行中止案件全程公开制度。为提高中止案件的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疑虑,接受社会监督,该院大力推行中止案件全程公开制度,在采取执行措施后,执行人员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进展情况,并把中止案件条件、程序向当事人作详细解释,定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二是推行中止案件登记制度。所有的中止案件由专人负责逐件造册登记,并实行电脑跟踪管理,每个案件中止时间分别达到3个月、6个月、12个月都将进行提示,以利于对达到各期限的中止案件全盘了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推行中止案件复查制度。设立专门的中止案件督查组,实行审查权与中止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对中止执行时间达到3、6、12个月时的案件,分别进行全面审查、部分审查和随机抽查,严防随意中止,滥用执行权。凡是不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案件,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恢复执行。四是推行中止案件回访制度。执行人员定期向申请人发出中止案件回访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新线索,一旦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通过中止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增加申请人对法院的信任度,大大调动申请人举证的积极性,在恢复并执结的中止案件中有80%以上是由申请人提供线索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