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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内蒙古"5•11"特大贩婴案宣判 16人被判刑
作者:滑力加 刘杰   发布时间:2005-11-21 1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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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11”内蒙古特大团伙贩卖婴儿案于11月21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16名被告人被判刑罚。其中主犯任素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任素彦等16人以出卖为目的,相互勾结,交叉作案,借为亲友抱养婴儿为名,先以低价收卖婴儿,后高价将婴儿贩卖于河北等地。

    在前些日子的法庭审理中,有一些被告人不仅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反而称自己的行为是“救了孩子的生命,给社会减轻了负担”、是“为社会做好事。”

    公诉机关当庭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被告人任素彦共参与拐卖婴儿33起,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桂英共参与拐卖婴儿12起,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元东共参与拐卖婴儿9起,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景兰共参与拐卖婴儿8起,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苏永祥共参与拐卖婴儿5起,被告人马贵忠、王吉柱参与拐卖婴儿各4起,以上二人被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高成飞共参与拐卖婴儿3起,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任玉儒、强恩才、张先英、周荣魁、阎金连参与拐卖婴儿2起,判处上述五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郭秀英、张凯、曹宏斌共参与拐卖婴儿1起,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除个别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打算上诉外,大部分被告人不上诉。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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