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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正面教育 切实找准问题 坚持边整边改
将工作重点放在构建规范司法长效机制上
万年法院规范司法专项整改的回顾与反思
作者: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敏
发布时间:
2005-12-08 12: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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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初开始,我们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期间,我们针对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着重查找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逐项整改,并立足长远,注重标本兼治,狠抓建章立制,将整改工作重点放在构建规范司法长效机制上。日前,我院被确定为全省县级基层法院五个专项整改先进典型之一,并已安排在即将召开的“全省政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经验交流会”上进行典型发言。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正面教育,使专项整改成为全院上下的自觉行动 我们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适应新的形势,提高法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法官队伍素质的需要出发,深刻认识专项整改活动的重大意义,将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制定了专项整改实施方案,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改工作,院领导明确分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确定了“四个结合”的整改工作思路。即:抓好整改与做好审判工作相结合,与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相结合,与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相结合。 我们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组织全院工作人员学习罗干、肖扬等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理论文章,以及省高院康为民院长亲临万年时“要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专项整改活动,集中精力和时间,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全力打造学习、创新、廉洁、文明、服务的‘五型法院 ’”的指示,将全院工作人员思想统一到上级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上来。我们组织开展“远学宋鱼水,近学饶玉泉”活动,组织法官对照先进认清自身差距,从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全院上下营造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积极向上,奋发有为,规范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良好氛围。 二、多条途径查摆问题,切实做到边整边改,确保专项整改取得立竿见影之效 查摆问题阶段,我们敞开胸襟,深刻剖析,广泛纳谏,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司法过程和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获取包括七个方面共45条整改意见和建议,为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实施整改奠定了扎实基础。我们注重走好“三步棋”: 一是“闭门自省”。院专项整改办会同院纪检监察室,在全院工作人员分别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了一次“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调查,对近两年来工作人员司法中“有无超审限案”、“有无裁判不公”、“有无越权办案”等二十多个项目进行了全面回顾检查。与此同时,还组织开展“交叉评查互找瑕疵”活动。工作人员之间,按照“随机”原则调换案件交叉进行质量评查,增强工作人员案件质量评查参与意识和办案质量观念,促进公正司法和案件质量提高。 二是“开门纳谏”。我们先后召开三次大型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是“上门讨教”。开展“百案回访”活动,通过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裁决的看法,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回访反馈信息,寻找司法工作中的“瑕疵”和“弊漏”,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今后重复出现类似错误与不足。 三、坚持标本兼治,狠抓建章立制,致力构建规范司法的长效机制 我们贯彻“标本兼治”方针,立足长远,建章立制,致力构建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9月初开始,我们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中查摆出来的各类问题,集中精力,对本院40多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将浓缩汇编成册,方便工作人员学习应用,促进全院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巩固专项整改活动成果。 一是强化审判监督机制。我们重新修订了《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和《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完善了以流程管理和案件评查为核心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管理体系;制定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审案制度》、《法官与律师相互交往行为规范》等制度;坚持实行了“纪检监察”、“目标考核”、“案件评查” 、“流程管理”、“信息调研”等五项通报制度,细化考核标准,强化内外监督。 我们实行了听审制度改革,规范了审委会听审制度。审委会委员告别会议室,走进审判庭直接听审案件,对合议庭的合议结果当场表决;简化合议庭汇报方式,可以口头形式向审委会报告合议结果;简化审委会表决程序,听审委员可以一边听审,一边填写《听审记录表》,及时拿出各自表决意见。通过改革,有效克服了传统做法中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弊端,有利于审委会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掌握表决主动权,更好地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有利于排除干扰,实现“阳光审判”,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节省审判用时,提高审判效率。 我们在严格依法选任人民陪审员,确保陪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前提下,制定了《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若干规定》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细则》,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回避档案”,严格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是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我们从强化内外监督入手,多措并举,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院裁决的法律权威。为此,我们先后推行了“执行名片” 、“执行110”、“易人执行”等制度:在执行案件立案或送达法律文书时,都要随案向当事人赠送一张“执行名片”。通过名片加强与当事人的联系,便于及时获取有益信息,促进案件执行。并通过名片,加强对执行法官的监督,对工作不力或故意不作为,或不廉洁的执行法官,可按名片上的举报电话向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采用“公安110”模式,县法院各业务庭与基层法庭纵横联动,统一指挥,确保接到举报后能及时出警,抓住战机;对因措施不力或存有隐情,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执行标的,该院采取更换执行人的办法,避免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我们制定了《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实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制度,将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程序具体化、规范化。县、乡两级政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非诉行政执行,遇有群体性行政司法,法院不参与“合署办公”、“联合司法”,避免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淆,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排除法院行政执行工作中的不当干预,确保了法院依法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三是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我们强化理念,提高技能,狠抓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全院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80%以上的良好态势,其中,石镇、青云两个基层人民法庭始终保持“调解结案百分百”。与此同时,我们十分注重规范调解行为,避免因一味追求调解结案而引发盲目、违规、甚至违法调解等行为发生。为此,我们专门研究制定了《诉讼调解规则》。要求调解必须贯彻“透明、中立、公正、高效”理念, 坚持“为民、利民、便民、亲民”宗旨,遵守“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自愿合法”等原则;严禁法官向当事人作倾向性发言、暗示案件裁判结果;严禁法官做出息事宁人、偏袒一方、差强人意等行为。 四是规范“便民为民”服务机制。我们坚持“便民为民”宗旨,尽力方便当事人诉讼,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尽力营造和谐创业的法治环境:在一楼立案大厅,我们设置了“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案件审理流程指南”、“证人作证须知”等诉讼提示标牌。我们根据基层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特点,坚持巡回办案;采取“定承办法官,定审结时限,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两定、三优先”措施,快审快结涉农案件;对办结涉农案件进行定期回访,消除不稳定因素;在基层法庭推行“夜岗候诉”、“夜庭审案”、“假日法庭”等制度,开通农忙季节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基层群众咨询、来访和诉讼。我们坚持为各级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各类市场主体,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规模大小,不分内资外资,做到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对被诉企业做到“三不”:不轻易进入厂区办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轻易对外扩散诉讼信息影响企业经营声誉,不轻易采取诉讼保全和强制措施,做到“蓄水养鱼”,尽量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转,保持生产经营。 五是强化涉案收费管理。我们建立健全了涉案收费流程管理制度,将立案、审判和执行案件中的所有收费,全部纳入案件流程管理,实施纪检监察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防范乱收费、多收费,以及擅自减免收费,办人情案等现象发生,促进规范司法和党风廉政建设。 六是规范法官司法礼仪。我们制订了《法官与当事人交往行为规范》,从四个方面抓司法礼仪,促文明司法:一抓工作人员自身形象。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语言文雅,举止有度,精神饱满,富有生机和活力;二抓工作人员待人接物。要求礼貌、热情、耐心、周到,严禁对当事人“冷、横、硬、推”;三抓工作人员办案作风。要求工作人员严谨细致,脚踏实地,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四抓工作人员司法理念。要求工作人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规范司法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人性化,对双方当事人予以人文关怀,尊重当事人隐私权。我们做出规定:我们根据文明司法要求,对本院《法官与当事人交往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和补充,对称呼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被执行人为“老赖”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要求所有工作人员无论是口头上,还是法律文书中,或是宣传报道稿件中,均不得称呼被执行人“老赖”。要求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既要公正高效,又要文明礼貌,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每一位当事人,除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外,不得做出其它任何贬低损害当事人人格尊严之举。我们强调:规范司法行为要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要通过每一位法官的点滴行动,树立法院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为使“纸上的东西”变成“鲜活的行动”,有效发挥各种机制的实际约束功能,我们同时强化了对各项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一方面,推行“党风廉政”、“目标考核”、“案件评查”、“流程管理”、“涉案收费”等情况通报制度;同时对外公布监督电话,推行“监督卡”制度,加强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对司法不公、不廉、不文明的法官,知情人员均可向法院或其它部门举报,为监督执行工作配置了“千里眼”和“顺风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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