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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廉洁公正文明要求 规范法院司法行为
作者: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院长 张记良
发布时间:
2005-12-08 1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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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这是政法机关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湖北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家友到黄冈各基层法院调研时多次强调:“基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精神,关键是要做到司法廉洁、公正、文明”。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和贯彻“六字”要求。
一、正确把握司法公正、廉洁、文明的涵义 1、司法公正的含义。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则是对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评价。评价的主体有司法官员、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大众,评价的客体有司法结果、司法过程和司法行为。从法律评价角度看,司法公正主要是程序合法和实体上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这两项标准,则作为个案的司法过程就是公正的。司法公正的体现:一是诉讼结果公正。要求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依法及时审理好各类案件,真正做到审判依法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力求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也是当事人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当事人评判法官司法是否公正,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法官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没有程序公正,即使实体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容易引起非议,使人们怀疑法官的主观偏向,从而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三是司法效率公正。“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求效率,即使最终依法、合情合理地作出了判决,也会影响到裁判的社会效果和对裁判公正的评价。四是司法平等的公正。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立足于公正的峻岭上,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勇于抛弃单位、个人的利益得失和恩怨关系,勇于抵制方方面面的干扰,依法公正审判。 2、司法廉洁的含义。所谓廉洁就是清廉、清白。“不受曰廉,不污曰洁”。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不怕清贫,耐得住寂寞,从而达到“公生明、廉生威”的司法效果。司法廉洁的要求:一是法官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应当具有无私的精神。法官的无私首先是一种职务上的无私,是指在履行职务所应得的利益之外绝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二是法官个人事务的限制。法官不得参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法官不得兼任律师和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三是法官生活方式的要求。法官穿上了法袍,就不再是一个普通的人。法官着袍,从其象征意义看就是希望法官相对封闭,尽量与其他社会成员保持一定的距离。 3、司法文明的含义。司法文明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方式,简单说它是司法活动发展进步的一种状态,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创造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司法文明从范围上讲是法治文明的一部分。从内容上讲,一是先进的司法理念。如法官居中裁判、审判独立的理念,司法的公开、公正、民主、效率、权威的理念等。二是科学的司法理论。它是对司法规律或者是司法本质的一种科学的认识。三是完备的司法规范。即规范司法活动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是完备的系统的。四是健全的司法制度。如程序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都比较健全。五是文明的司法行为。包括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等。就法官个人而言,司法中要举止文明、语言文明、司法文明、交往文明。 综上,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是司法的核心、前提,廉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文明是司法公正的体现。由于司法公正性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反映的,故公正、廉洁、文明三者是相辅相存的辩证关系。裁判人员司法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不文明的司司法行为,就没有公正的形象。因此,司法公正、廉洁、文明之于法官的全部内涵所在。 二、深刻领会公正、廉洁、文明对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强调,一是要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二是要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三是要从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岗位和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特别是少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执行难和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从这次整改的重点看,仍然是要解决司法不廉、不公、不文明的问题。因此,公正、廉洁、文明对司法活动意义重大深远。 (一)廉洁是对法官的内在要求。 法官是穿着法袍的普通人,和千千万万的普通人一样,有着利他与利己两方面自然属性,法官利己之心如果失控也会成为追求不法利益、不义之财的贪欲。但法官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乎国事民心、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职责使得法官面临更多的诱惑,使其利己之心的控制更加困难;职责也使得对法官行为加以约束,控制其利己心态不转变为贪欲。目前,我国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新旧经济体制的更替产生了许多漏洞或重叠,因之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机会极易诱发腐败。有些人试图将市场交易的营利观念引入司法审判活动之中,一些法律规范不健全,有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而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当做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或作为谋利的资源。保持清正廉洁,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的保证。如果法官收受当事人的钱物,案件就很可能得不到公正审理。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就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法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依法审判,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中国自古视“法”为“平之如水”。所以,司法裁判的本质就是公正,不公正裁判不为裁判。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逐渐形成,人们逐渐认识到,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的学问,法官是公正的使者和守护人。 公正体现的是尊重人格尊严的法治精神,表现在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方面,是人们对生活充满信心与希望的根基。因此,公正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期盼。公正的裁判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不公正的裁判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确保公正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义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公正的审判不但可以惩恶扬善,更是弘扬法治、促进社会公众认同和信仰法律的有效途径;而不公正判决本身不但造成黑白不分、是非颠倒,更恶劣的是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信任,造成公众对法律权威的怀疑甚至蔑视。可见,在每一个案件审判中,法官适用的是古板而严谨的法律,给予社会的是具体的与现实的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公众对公平的感受会扩及对法律、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信任。而对公平的破坏和怀疑是对整个社会制度破坏和怀疑的开始。因此,法院和法官的一切审判活动必须紧扣公正的主旋律。 (三)文明是公正效率的体现。 弘扬司法文明,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中应有之义,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一方面,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与先进的司法理念、完善的司法制度等司法文明的内容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弘扬司法文明,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使“正义不仅得到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正是“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生动体现。 司法用语文明规范对于形成庄重的司法氛围也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司法活动是一项庄重的国家行为,一定的礼仪与形式能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司法的威严与信誉。如果说法袍、法槌的运用是从硬件上保证这种礼仪与形式,那么法言法语的运用无疑是从软件上加以保证。文明规范的司法用语使所有参加诉讼的人接受法律的熏陶,感受法律的尊严。 三、用公正、廉洁、文明的要求规范法院行为 公正司法是党的先进性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作为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旨在健全和规范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一)建章立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就基层法院审判工作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一是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针对流程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部门的多头性、流程管理的松散性、监控的滞后性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流程管理规则,规范立案、庭审、执行措施的管理,实现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合理分权制约,达到全方位的监控。二是规范填充式法律文书适用制度。为杜绝司法的随意性,取消部份填充式文书,按照规定除立案审批表、受理(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和出庭通知书等适用填充式文书外,其它各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决定书、命令、报告等必须拟制,并对所有办案单位的填充式文书进行彻底清理和收缴。三是完善印章管理制度。裁判文书的用印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为此,应设置用印审批程序,通过建立层层审批制度、界定法律文书签发权限、明确审查人员责任,提高了裁判文书质量。四是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案件实行质检评查的监督,每年对个案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审判的问题或差错案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五是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收结案、执行异议裁决、执行争议协调、重大执行活动的组织、指挥的执行工作格局;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专项执行、统一执行等有效措施,完善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方法,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治力度;实行首次开庭执行,申请人举证和被执行人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推行执行合议制度,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财产处理、强制措施的运用必须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规范执行标的款物处置行为,把执行款物的数量纳入考核体系;强化执限意识,凡超执限的一律按错案处理;对执行案件实行限量、常量管理,执行员必须对该执行案件负责到底。 (二)从严要求,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廉洁。 实践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就可能导致腐败。如果对法官运用权力监督不力,必然会产生作风不正、从业不廉、司法不公等问题。因此,强化监督措施,构建监督网络,全方位监控审判工作情况及其重要。 1、强化法律监督。 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包括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法院院长依职权提起的再审的审判监督,法官法规定的对法官职业行为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因此,要狠抓错案追究制度,充分发审判监督作用,对上诉改判、抗诉改判、发回重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召开审委会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改判原因,明确错案责任。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针对近年来因司法不规范而引起涉讼信访的问题,成立了案件督查室,通过对领导机关、人大、上级法院、本院领导交办和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的督查督办,加强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了司法活动中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减少当事人上访缠诉,遏制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2、接受社会监督。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他指出的这条民主治腐的路子,其实质是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广泛积极参与监督。人民法院也不例外,要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善纳群言,主动让人民群众来“管”自己。继续聘请人大代表为司法执纪监督员,经常开展走访坐谈活动,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搞好日常信访工作,保障当事人的信访渠道畅通。同时,变当事人上访为法院下访,广泛设立群众举报箱、意见簿和举报电话。主动开展案件当事人回访活动,通过信函、电话、走访形式,向案件当事人发送《案件当事人信息反馈卡》,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收集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公正司法、服务态度、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及时解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内部监督。 一是发挥立案庭的监督作用。以《案件流程管理操作规则》为中心,加强立案审查、排期公告、保全实施、文书送达、审执限预警等工作的监督,及时防止和纠正少数人司法活动中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二是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对有违法审判线索、经审查确属错判和案件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案件,由纪检组监察室按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调查处理。同时,主动出击,定期或不定期对一些单位和特殊场所进行检查,建立廉政档案,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谈话。 三是强化职责考核监督。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考核制,以完成任务优劣、办案质量好坏、管理工作强弱为标准,坚持季度、半年、全年考核、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实行末位淘汰制,使司法责任制与岗位目标考核结合起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增强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弘扬司法文明。 一是增强政治鉴别能力。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用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去武装头脑,树立起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的政治方向,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都能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使广大工作人员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提高业务水平。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广博的学识,敏捷的思维,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时代在飞速发展,新的形势给法官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法官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学习是法官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法官作为具体适用法律的裁判者,最迫切的是要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司法调解能力以及文书撰写能力。三是树立文明司法理念。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争先创优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工作人员严肃司法,文明司法的意识。经过严格的素质教育和法官的自身努力,建设一支“通法律、通经济、通市场”,“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的德才兼备的法官队伍。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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