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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研讨会”上要求
建立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
作者:张国香 宁杰   发布时间:2005-12-22 08: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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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2月21日召开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加强和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提升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向深层推进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着力抓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

   曹建明说,前不久公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再次强调要加强审判管理改革的组织落实工作。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审判质量与效率缺乏科学的评估手段,基本上是以“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为主要指标来评判审判质量,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来考核审判效率,导致了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价简单地由这样两三个指标决定的情况,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人民法院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状况,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全面管理,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公众评价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的依据。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就是通过利用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实现在定性基础上的定量管理,提高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应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为目标,建立法院内部的动态监督机制。构建一个完善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将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日益科学化、规范化的反映,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不断走向成熟的体现和标志。对这项工作在审判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必须给予充分的认识,它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统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化建设。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进行深入研究,力争做得更细致一些、更完善一些。

   曹建明说,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审判工作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借鉴和吸收各地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自身规律的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和动态监督机制,为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为此,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相结合,遵循审判规律与节约诉讼成本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方便操作相结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中统筹兼顾好这五个结合是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具体体现。他指出,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必须注意坚持和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这五个原则。

    曹建明强调,在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工作中,一是要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要求,确保统计数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确保信息综合分析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特别要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二是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审判管理制度,如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质量监督评查制度、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制度等;三是要随着法治建设和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注意对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

    曹建明说,要进行准确、实时的评估,有赖于高效、便捷的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这就对人民法院的办公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以推行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办公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增加人民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更好地开展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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