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新闻报道

中央政法委向各级政法机关发出通知
迅速开展向金桂兰学习的活动
作者:陈永辉   发布时间:2005-12-27 08:47:39

AD IN PAGE
    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出专门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迅速开展向金桂兰同志学习的活动。

   金桂兰同志是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法官,她参加审判工作十几年来,牢记宗旨、心系人民,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以坚强的党性、优异的业绩和崇高的精神,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评价。

   2005年11月9日,中央宣传部、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金桂兰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金桂兰同志被誉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时代先锋”和人民法官的杰出楷模。

   通知指出,一要学习金桂兰同志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尚情怀。金桂兰同志工作在基层,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地老百姓流传着一句顺口溜:“俺们有位好法官,大事小情她都管,谁家有啥闹心事,就去法庭找桂兰。”学习金桂兰同志,就要像她那样,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火热之心和赤诚之情,强化执法为民意识,扩大执法为民效果,为人民群众真心诚意办实事,满腔热情做好事,尽心竭力解难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通知指出,二要学习金桂兰同志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业本领。金桂兰同志善于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办案十几年来,她做过1000多次调解,走过5000多公里路到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在她经办的1050多件案件中,90%以上是通过调解结案的,并且无一发回重审或改判,无一超审限,无一引发上访缠诉,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学习金桂兰同志,就要像她那样,自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切实肩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通知指出,三要学习金桂兰同志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职业情操。金桂兰同志常说:“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要的就是公理,求的就是公正。法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就应该用来为人民服务,没有理由拿法律作为感情交易的筹码。”尽管生活清贫,但她从未想过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学习金桂兰同志,就要像她那样,恪守政法干警职业道德,严格公正执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始终做到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腐蚀,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充分展现共产党员的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和蓬勃朝气。

   通知指出,四要学习金桂兰同志意志坚定、无私奉献的思想品质。1998年,金桂兰同志被诊断患有乳腺癌,在此之前,她因阑尾炎、腹膜炎、胆结石等疾病做过多次手术。面对无情的病魔,金桂兰同志没有被击倒,而是以更加坚强的意志,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当中,把美好的青春和全部心血奉献给了人民司法事业。学习金桂兰同志,就要像她那样,永远保持旺盛的斗志和坚韧的品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将个人理想、追求同祖国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工作作为奉献的途径,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通知强调,中央政法各部门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学习金桂兰同志作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全体政法干警以金桂兰同志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振奋精神、激发斗志,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依然忙碌的身影:十七大党代表金桂兰的一天 ·金桂兰当选十七大代表 南英当选为省委委员
·“长征路上看法院”在云南拉开序幕 ·金桂兰和钱钟书给我们的快乐启迪
·模范法官宋鱼水金桂兰喜获殊荣 ·黑龙江省委书记钱运录看望金桂兰
·金桂兰事迹感动神州大地 人间真情回报感动金桂兰 ·雷锋式的好法官金桂兰
·法官首先要有善良之心 ·谱写人生赞歌的好法官
·让桂兰精神永驻心间 ·面对金桂兰 我们学什么
·金桂兰精神激励我前进 ·司法如何能让人信服?
·学习英模创一流业绩 ·金桂兰的法官本色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