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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贼是民警 一窝领导减小影响包庇犯罪
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郭丽 白旭春 发布时间:2006-01-16 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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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本单位的民警盗窃柴油销赃案发,办案人员为缩小负面影响故意包庇,欲使犯罪的人不受到追诉。近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文欣、刘德富、崔政民、董金武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李文欣、刘德富、崔政民、董金武均系原义煤集团公安处干警,分别任侦察员、处长、副处长和刑侦二中队队长。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0年11月,义煤集团跃进煤矿保卫科(又系跃进矿区派出所)民警队队员李某、孟某、王某多次从该矿电厂盗窃柴油共计35壶,价值2000余元,并通过该矿职工张某销赃。该案由跃进矿区派出所移交义煤集团原公安处刑侦二中队立案侦察后,该处领导及办案单位相关人员考虑到李某、孟某系本单位民警,为缩小负面影响,会议研究由李文欣写了降格处理的汇报材料,并加盖跃进煤矿党委和矿区派出所公章后呈报公安处。2001年1月19日,李某、张某被释放,2001年6月7日此案被撤销。 义马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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