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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治皮肤病胎死腹中 医院用药不慎担责
作者: 周迎飚 郭显清    发布时间: 2006-02-08 11: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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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正常妊娠36周的彭某,因皮肤不适服用皮肤病防治所医师开具的药物后,胎儿死。2月7日,经江西省万安县人法院调解,被告某皮肤病防治所和原告彭某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补偿原告彭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计人民币5000元,并当庭履行。

    彭某正常妊娠36周后,因感觉皮肤不适,于2005年10月20日上午来到被告处治疗,被告的医师为彭某开具了治疗药品。彭某服用被告治疗药品后的第二天,腹内胎儿死亡。彭某以其胎儿死亡与服用被告的治疗药品有因果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计人民币4.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皮肤病防治所系法定的医疗机构,彭某因患病在被告处就诊,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负有对彭某精心诊断,安全用药的义务。彭某服用被告开具的药品后,其腹内胎儿死亡,与被告的用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了协议。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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